我国证券法中上市公司收购法律规定之检讨
关家涛
【全文】
公司收购作为一种重要的购并活动受到了企业家的广泛青睐,尤其是在西方国家,公司收购是实现企业外部扩张的重要方式。相对而言,公司收购在我国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推行和股票市场的建立逐渐引起人们的注意。由于公司收购涉及的利益主体复杂多样,其自身又具有较高的技术性和操作性,因此,如何建立一套公正合理的法律制度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布之前,我国仅有一些零乱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及地方规章对其加以制约,这些法律规定散见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以及上海、深圳等地的地方规定之中,这种法律不统一的现象时有立法混乱、相互冲突的情况出现。
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作为管理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基本法,用专章(第四章)17条(第78条至第94条)对上市公司收购加以规制。其中的相关规范,为上市公司的收购提供了合理的运作空间,在收购主体、收购方式、收购价格诸方面均有重大突破,必将对推动上市公司收购、保护投资者利益起到重要的作用。但与先进国家的立法相比,该法仍失之于简陋、笼统、粗放,本文拟对英美国家关于公司收购立法的原则及具体制度作一简单考察,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对《
证券法》的立法缺陷作一检讨。需说明的是,由于英美国家公司收购的对象不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我国的《
证券法》只对上市公司的收购作出规范,因此本文在论及英美国家时,使用“公司收购”的概念涉及到我国的法律规定时,除非引用法律条文,否则“公司收购”即指我国的“上市公司收购”。
一、公司收购立法的原则
公司收购涉及到收购者、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管理层,甚或收购公司股东、目标公司的雇员、债权人、消费者、社区,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相互交叉,错综复杂。然而公司收购立法的首要目的,在于保护目标公司股东尤其是目标公司的小股东的利益。其缘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公司收购中,收购者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不平等
在信息的掌握与分析上,目标公司股东远比不上收购者,这使公司收购中的证券交易实际上是一种不平等的交易。毫无准备的小股东与有备而来的收购者(大多是规模较大的公司)无疑是一种一面倒的交易,目标公司股东很大程度上处于被剥削的地位。(注:张舫:《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0-1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