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发展中遇到的这些问题表明,我们不能消极、被动地受制于经济改革,或者回避这些问题。这就必须发挥法学教育的主动性力量。
以财税法教学改革为突破口,推动现代法学发展,就是要从观念上发现现代法学的新问题。多年的经济改革后,有的法律学科已经逐渐形成了系统的理论,在一定层面的社会生活中开始真正调节现实关系,例如民法学中的合同法制度。有的法律学科却还停留在为经济改革搭建概念平台的阶段,无法将法律制度落实到执法、司法等有实际效力的运作层面,更无法渗入社会意识的深处,甚至只是成为可以随便翻阅,却很少有人翻阅的枯燥读物。在经济改革推动的诸多法学学科中,财税法的操作性很强,由于不需要重新建构、组装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无需过分改变当事人以金钱给付为主的权利、义务内容。因此,在其他法学学科围绕经济改革辛苦搭建概念平台时,财税法的每一次变革似乎都异常顺利和富有实效。但是,目前财税法的这种发展基本是由于税制改革在国家经济改革中基础性作用造成的。并不能因此掩盖财税法学发展的落后。相反,财税法学在法学精神上的欠缺,以及由此缺失的许多制度,仍然是制约该学科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以财税法教学改革为突破口,推动现代法学发展,就是要以从方法上拓展现代法学研究的新思路。以财税法为例,目前财税法学的发展滞后于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的发展。一些基本概念尚未在学术界形成共识,一些基本的原则、制度也没有在实践中加以落实。在这种情况下,财税法学还面临着理论上无法自足的困境。为此,必须在教学中实现财税法学对法学的回归,并主动借鉴其他法律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成果。将
宪法、行政法和民法等传统法学中对待行政权或民事权利的理论、制度引入财税法的研究。从大陆法系各法律学科的发展历史来看,现代财税法学是在民法学、行政法学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德国的税法学最初深受民法学的影响,随着行政法学的发展,以奥托•麦雅为代表的行政法学者借鉴行政法的若干理论,制定了德国税收通则法,使税法学成为了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这种发展路径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同样也是清晰可见。因此,这种研究思路符合学科发展的客观规律。
以财税法教学改革为突破口,推动现代法学发展,就是要从组织上团结现代法法学研究的新力量。如今从事财税法理论研究的工作者,法学家只有很少的一部分,在财税法实践中法学专业背景的从业人员也很稀少。另一方面,在现有的法律学科中,财税法学缺少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对话,其他法律学科对财税法学了解甚少。在实际生活中,财税法的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流于形式,但对于大多数纳税人来说并没有深刻感受到自己在法律关系中的主动性。实际上,财税法学影响面广,对于国家的作用非常重要。为了推动财税法的发展,就必须在教学研究中与立法机关、财税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和新闻媒体胡同声息;在全国各地的学者之间互相沟通、达成共识,齐头并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