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性的经济改革与主动的法学力量——促进我国现代法学发展的两种力量
刘剑文
【关键词】现代法学;财税法
【全文】
自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代法学获得了长足的进步。经济改革为传统法学注入了现代精神,复兴了许多传统的法律学科。例如,宪法学、婚姻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国际法学、诉讼法学等学科就是明证。与此同时,我国独具特色的经济改革也为许多现代法律学科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例如,财税法学。
过去的三十年,我国的经济改革为现代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原动力,决定着我国现代法学的发展。
由于经济改革以外部引进的力量作为改革的推动力。所以我们率先制定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及其税收优惠措施,以增强外商投资的信心,适应市场化国家和地区的商业习惯、经济观念。
随着改革的深化,我们依次出台了《
民法通则》、《
合同法》等发展市场经济必须的基础性法律;出台了《企业法》和《公司法》等法律制度以规范市场主体;修改或制定了许多经济法律制度以规范国民经济中的具体产业,规范财税、金融、投资、价格、计划等宏观调控手段。
为了满足经济特区作为改革试验田的要求,中央通过授予这些地区一定程度的立法权,深刻改变了中国当代的立法体制。
在司法领域,恢复和完善现代诉讼制度同样受制于经济改革的推进过程。最初是在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中越来越多的引入司法裁判作为解决手段;接着越来越多的法人与自然人,法人与法人之间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经济纠纷。随着经济领域法律文本可诉性不断增强,斥诸法院、仲裁机关解决的案件从普通的合同纠纷逐渐向公司、证券、金融、房地产等专业化领域拓展。随着市场力量的逐步发酵,市场在一定意义上逐渐成为与国家相对应的力量,传统上作为国家代表的行政机关可能因为侵犯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成为司法制度上被告和被强制履行的对象。行政诉讼制度在中国诞生了。
可以说,在我国诗史般的市场经济改革中,各类市场主体、国家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通过各自的改革实践,不断涤荡旧有观念,不断更新、强化符合改革实践的法律意识,极大地推动了现代法学的发展。现代法学的发展为我们的法学教育提供了研究对象,也为法学教育提供了研究动力。
然而,经济改革对我国现代法学的决定性力量同样带来了许多问题。以财税法为例,由于这场经济改革以行政机关为主导,因此财税法的制定呈现出部门立法的倾向;由于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领导并辅以地方试验的方式,因此在财税法的制定既有中央一定程度的统一规划,也呈现出各地方立法的多样性。由于实行由外而内的改革思路,因此,在立法上区别对待涉外因素的财税法与改革既有生产关系的财税法。经济改革特点决定了我国财税法发展的概貌。因为法律的规制呈现出部门立法的倾向,所以主要由财税机关制定的财税法与其他部门主导制定的规范文件时常不协调。因为中央和地方立法在同一问题规定上的模糊性、差异性,财税法制度在实践中呈现出与法律统一性、确定性要求相距甚远的弹性和差异性。因为对调整同一种经济关系的法律作出涉外税法与涉内税法的区分,所以税法对同一市场发挥的调控功能是扭曲而不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