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结论
现代社会的发展以及科技的进步需要我们接受和适应新的现实。公开的变性人案例已有很多,变性人参加体育比赛的报道也不再是罕见的新闻。毫无疑问,成千上万的变性人都希望过着安全、幸福和健康的生活,而体育活动是世界上广泛社会活动的一部分,在一些国家已经成为时尚。为争取到参加体育比赛甚至奥运会的权利,变性人和易性癖者可能会走上法庭,这是自然的而且是不可避免。不管怎样,任何体育运动管理组织、参赛选手或观众都不应希望一位变性人放弃治疗,从而使他们生活恢复正常。可以讲,国际奥委会允许变性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参加奥运会的决定尊重了变性运动员的基本权利,也即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
为了把变性人融入奥运会,体育运动群体的理念中必须包括同情、理解和觉悟。对于那些很难放弃目前体育运动是“纯洁”的观点的人来说,他们只需决定是否允许变性人参加男子或女子比赛。对于接受并固守出生性别逻辑的人,应以变性人出生时的心理性别作为划分性别的标准。对于坚持性别特征观点的人,手术后的性别归类决定了恰当的性别类属。变性运动员有自己的性别。让我们认可他们的性取向,满足他们参加健康体育运动的愿望。[5]
从“变性人可参加奥运会”折射的人权理念,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笔者以为,当前我国变性人的权利回归首先应当是不受歧视的权利。变性涉及许多法律上的问题,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配套出台相关的法律,改变后的性别法律还不予承认,这是社会上对变性人存在歧视的重要原因。国际奥委会的人权理念,希望能对我国立法部门有所触动,也希望能对国人趋向宽容的心态有所裨益。其次,变性人有合理医疗的权利。目前我国在变性手术方面,同样也还没有一部相关的法规。易性癖患者对期盼已久的变性手术,常因手术质量难以保证,而使他们的生活变得更加尴尬与无奈。他们的权益更多地被寄托于医学界人士身上,他们更需要一部能够保护他们的专项法律。
但不容忽视的是,国际社会还有很多国家是禁止自己的国民做变性手术的,很多国家的人被迫离乡背井到别的国家做变性手术,还有一些国家做变性手术的医生被以“残害正常器官罪”判刑,在这种状况下贯彻国际奥委会关于变性人的“人权宣言”,需要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和全人类的共同努力。但最终,整个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潮流还是要尊重每个生命个体,因为生命之间本身是平等的,虽然他(她)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生理或心理问题,但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拒之于国际社会报考奥运会之外。从变性人本身而言,他拥有普通公民的权利,手术为其改变的性别身份是合法的,所以允许“变性人”参加体育比赛报考奥运会是社会进步的一个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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