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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变性人参加奥运会的权利

  4.1政府
  作为国家管理人,政府资助运动组织以及包括各种学校在内的学校体育活动时必须遵守有关国家宪法的规定。当政府面对有关歧视的条例时,必须遵守广泛的公民权利、法律和同等保护原则。
  毫无疑问,大多数关于变性人歧视的案例属于基于性别的歧视,因此违反了几乎是各国普遍通行的法律中关于就业、宾馆、商业销售活动、服务业或者政府资助项目等方面禁止性别歧视的规定。那些认为自己被禁止参加大学、课外教学或体育运动竞赛的变性人,可以因为性别歧视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而提出申诉。譬如在美国,《教育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美国任何公民都有权参加政府资助的教育项目或活动,享受其利益,不受歧视,不得基于性别区别对待。第4条也包括接受政府拨款的私营机构,甚至那些政府不提供任何资助的体育部门。一个受联邦资助的组织提出了异议:禁止变性运动员参赛不是基于其性别,而是为了捍卫竞争的真实性和保持公平竞争。不管这种排斥是否基于性别,也不论其他行政政策的执行结果,同等保护的问题出现了,与性别差别对待有关的宪法条文规定:国家违反修正案第14条法律同等保护的规定时,必须有极其正当理由。[7]联邦资助的组织可能将保护男女运动员之间的公平竞争、保留男女各自更衣室看作是更有说服力的正当理由。不论存在什么样的国家利益,政府必须证明,禁止变性运动员参赛实际上是为了该利益的实现,如果有了这些宪法上的限制性规定,学校体育运动中变性人歧视的案例将可能得到上诉法院的支持。
  美国法院受理的Doe诉Yunits一案中,原告宣称,政府资助项目的机构内可能存在变性人歧视,而学校体育运动中则不可能存在。Yunits是一名中学生,因其性别特征和异常的行为而被学校拒之门外。Yunits虽然出生性别是男性,但却具有女性性别特征,其穿着女性的服装,如裙子、假发和连衣裙。学校发现Yunits的行为扰乱了教学秩序,并告知,如果还这样穿着,学校将不再接受他。Yunits诉称,学校侵犯了她的表达自由。为了作出即时判决,法庭分析了言论自由,引用了马萨诸塞州的人权宣言第XVI条,该条规定“言论自由不受侵犯”。经过分析,法庭首先决定,该学生的象征性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达性语言,如果是这样,学校是否压制其语言表达。法庭分析后认为,一位男学生穿着女性服装和佩戴饰品是其性别特征的表现,法庭也发现校方也明白这一点。法庭作出判决,学校禁止该男生穿着女性服装是限制其语言表达的行为。基于以上分析,法庭支持Yunits的主张,Yunits胜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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