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分析各种司法审判的分歧性判决,不同的变性人的探讨性定义,以及有关性和性别的医学观点,可以得出两种结论:(1)一部分人认为出生性别是决定性的,即性别在出生时就已决定并且无法改变。(2)一部分人相信性别特征是具有决定意义的,性别特征(不是性)才是性别外在表现的反应。[5]
鉴于这些不同主张,“什么时候一位男性是男人,什么时候一位女性是女人”,值得我们再次讨论。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有关部门的态度是具体情况具体确定,而不是划定一个明确的界限。在体育运动中,这就需要调查:(1)该运动员是否是男变女或女变男的变性人,(2)相关的体育运动是否是传统意义上的男子或女子运动项目,(3)变性运动员的身体特征(4)在比赛项目中是否存在事实上或潜在的竞争优势。若不根据客观的标准对这些问题进行调查,那么变性人群体将认为这是有偏见、让人无法忍受的,而那些自由论者也认为不公平。[5]因此,体育运动组织将变性人融入体育比赛所面临的任务是需要从法律方面来全面考虑。
3.变性人参加体育比赛的合理性
首先,需要了解有关运动员面临的竞争是否公平的问题。许多女性运动员不同意与由男变女的变性人竞争,是因为变性人可能存在竞争优势。普遍认为,变性人保持男性身体特征的运动优势。问题在于,在此种情形下,是否存在真正的竞争优势。
男性体内雄性激素较多,从而增加肌肉蛋白质成分,因此力量更强大。雄性激素也增加了蛋白质激素的水平,蛋白质激素反过来也促使骨髓产生更多的含有血红蛋白的红细胞。而女性由于体内雌性激素较多,皮肤下面的脂肪沉积量较大。高水平的男女长跑运动员,体内脂肪储存量都达到最低限,男性体内含5-9%;女性体内含9-14%。[6]变性后是女性的变性人在变性后将进行雄激素治疗,其结果是增加其体内脂肪储存量,减小了力量/体重的比率,并减缓他们在体育运动中的速度。阉割使他们体内的睾丸素消失,致使骨骼的肌肉量减少,也减少了血液中血红蛋白的流通,最终结果导致力量的减小和氧气最大摄取量的减少,这必定影响以力量、耐力为主的运动成绩。由男变女的变性人手术前所占有的生理机能的优势不存在了,他们的运动特征与女性很相近。由于男性体型高大,其较大的骨骼群并没有改变。这另女性产生疑问:在体育比赛中这个高大的人是她们公平的对手吗?但是,较大的骨骼群由较小的骨骼肌肉提供动力,这正减小了他们的力量/体重的比率,因此形成了与正常男性相比的竞争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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