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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谈体育运动国籍问题

  4.4 皮艇运动员佩赫滋(Perez)的参赛国籍问题
  佩赫滋出生于古巴并代表古巴参加了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1993年,佩赫滋出走到了美国,并且立即根据美国移民法申请难民保护,随后再也没有回过古巴。1995年,他获得了美国绿卡并代表美国参加了世界皮艇锦标赛,并在1999年9月取得美国国籍。2000年8月21日,美国奥委会要求国际奥委会同意佩赫滋参加2000年悉尼奥运会,国际奥委会拒绝了美国奥委会的要求,原因是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46条附则2,佩赫滋没有参赛资格,而且佩赫滋自1999年成为美国公民的时候距离悉尼奥运会仅仅有一年时间,同时古巴奥委会拒绝减少三年的期限。因此,国际奥委会裁定佩赫滋不具有参赛资格。美国奥委会和美国皮艇协会将该裁定上诉到CAS悉尼特别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被CAS裁决驳回。后来,佩赫滋自己又另行提出了仲裁申请,仲裁庭最后推翻了国际奥委会的决定,承认了佩赫滋的仲裁请求。在这个裁决做出之后,古巴奥委会又提起了第三个涉及佩赫滋的仲裁请求,该请求最后被驳回。
  在佩赫滋的体育运动国籍问题的认定上,仲裁庭认为,美国奥委会没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根据美国法佩赫滋在1999年9月成为美国公民(citizen)之前已经取得了美国国民(national)的身份。美国奥委会随后又指出不能根据国内法而应当根据“国际标准”来对《奥林匹克宪章》进行解释,仲裁庭裁定申请人没有能够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国际法或者美国法提供证据证明佩赫滋在1997年9月以前获得美国国籍,因此驳回了美国奥委会的申请请求。
  在根据国际法对无国籍含义的理解方面,佩赫滋认为在悉尼奥运会之前他成为美国国民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三年,因为佩赫滋认为自1993年时起他就成为一个无国籍人,即使他没有获得美国国民的地位,但在他成为无国籍人的时候就应当认为其所具有的国籍就已经发生了变化。佩赫滋关于无国籍的辩解是比较成功的,其提供的古巴法律的意见意在证明在1993年他出走之日起古巴政府的确就剥夺了他的公民权。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仲裁庭把该意见作为裁定佩赫滋自1993年起就被剥夺了基本的公民权的依据。仲裁庭在查阅了当事人引用的权威文件,尤其是有关的条约、联合国通过的一个决议以及联合国秘书处的惯常做法后指出,根据国际公法,无国籍的定义被认为包括法律上的无国籍和事实上的无国籍,因此第46条可以被广义地解释为包括事实上的无国籍。类似地,该条中的“已经改变了其国籍”被认为不仅包括从一个国籍换为另一个国籍,而且同样包括从一个国籍变为没有国籍也即无国籍。因此,仲裁庭认为从第46条来看,佩赫滋自1993年起就已经改变了其国籍,因为当时他已经成为事实上的无国籍人。相应地,古巴奥委会的同意对于他参加比赛不是必需的,他有资格参加悉尼奥运会。一句话,对体育运动国籍的认定可以考虑国际法中有关国籍和无国籍的规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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