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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谈体育运动国籍问题

从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谈体育运动国籍问题


The Research on Sporting Nationality from CAS Awards


黄世席


【摘要】国籍是国际性运动员代表某个国家参赛的基本要件,但是因为各国有关国籍原则的规定不同而出现了国籍争议,在国际体育运动中也不例外。解决体育运动国籍争议的根据除了要依据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的章程外,还要根据有关国内法的规定,以及遵守国际法和一般法律原则中涉及国籍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国际体育仲裁院;国际体育运动;国籍
【全文】
  2006年底的亚运会上,前中国籍国际象棋运动员诸宸代表卡塔尔参赛引起了不小的轰动,而中国籍球员董方卓在能够获得欧盟护照的条件下仍然坚守中国国籍得到了一部分人的理解,这两者之中都有国籍问题在起作用,尤其是知名运动员的国籍变更经常成为新闻媒体报道的焦点。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所以以上所列举的示例只能是有关当事人的一种无奈的选择。但在承认双重国籍以及无国籍的国家,获得双重国籍的知名运动员究竟代表哪一国家参赛也就成为一种必须的选择,因为国际体育界不允许一个具有双重国籍的运动员同时代表两个以上国家参赛。因此,包括国际奥委会在内的国际体育组织以及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的职责之一也就是解决参赛运动员的国籍冲突,决定有关运动员是否具有代表某国参赛的资格。尤其是,CAS的若干裁决为体育运动国籍的含义以及冲突解决提供了很好的解释,故本文也就主要以CAS的裁决为例加以分析探讨。
  1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籍含义
  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1]或者讲,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公民或者国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的固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利的法律根据。国籍是一种法律上的概念,而不是社会学或者伦理学的意义。无论从国际还是国内来讲,国籍都是确定一个人与其所属的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重要连接因素,譬如根据国际法可以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外交保护;根据国内法一个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有服兵役的义务,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等。国籍法原则上是属于一国国内法的范畴,国家有权决定取得、变更或者消灭国籍的方式和条件,只是各国国籍立法的原则可能有所不同。但不管怎样,各国国籍立法一般都应遵守如下原则:每个人都享有拥有国籍的权利;国籍自由原则;各国在制定国籍立法方面享有主权原则;尽量避免无国籍以及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国籍单一原则;国籍必有原则;不得随意剥夺一个人的国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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