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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如何修改——访刘剑文教授

《预算法》如何修改——访刘剑文教授


闫淑青


【关键词】预算法;修改
【全文】
  编者按:修改《预算法》是纳入第十届全国人大5年立法规划中的事。但就记者所知,在如何改《预算法》问题上,有关政府官员见解不同,有的主张大改,改得现代化一些,有的则主张局部修改,主要是增删有关条款内容。那么专家学者对此持何观点?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认为,
  改,要坚持三个原则
  “现行《预算法》是1994年制定的,由于那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体制因素以及利益调整难度大,观念上障碍误区也比较多,以至于《预算法》的立法、执法水平都比较低,其计划经济色彩太浓,操作性比较差,以至于我国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公共财政体系都得不到足够的法律支持。”刘剑文说,“《预算法》必须要进行修改。”
  那么应该怎么改《预算法》?学术界存在3种声音:大改,要对其进行脱胎换骨的改动;小改,对其进行修补;中改,增删部分条款,删除不适合时代发展的条款,为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法律依据。
  “但是,不管怎么改,最主要的宗旨是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合。”刘剑文认为,“《预算法》修改要遵从3个原则。”一是本土化与国际化相结合。加入WTO后,我国的预算法也应该适应国际潮流,与国际接轨,需要借鉴国外一些成功的法律典范。但是必须看到,不同国家的法律都体现各自国家的民族、政治色彩,我国也有自己特殊的国情,因此,在借鉴国外法律时也不能一味地移植。二是稳定性与适度超前性相结合。法律的修改是建立在以前法律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应该保持法律的连续性、稳定性。但是法律还应对未来的事情具有一定的约束指导意义,应该与有一定的超前性。三是操作性与原则性相结合。法律首先是一个原则性规范,但是它必须要有操作性,因为没有操作性的法律是没有生命力的。法律的制定应该广泛考虑专家民众的意见,因为只有大家普遍认同的法律,其执行起来阻力才会小。另外,《预算法》在规范政府预算行为的同时,还要注意各方当事人特别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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