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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企业所得税税率须兼顾与协调多方利益

  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须要兼顾与协调多方利益,综合且慎重考虑各种影响税率确定的因素,做到既适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且在我国可行,民众遵从度较高。一般必须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企业的实际税负、周边国家的税率、财政负担能力以及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草案将税率拟定为25%则体现了对以上因素的考虑。
  首先,从企业的实际税负来看,现行内资、外资企业的名义税率都是33%,考虑到外资企业大多享受优惠税率等因素,目前内资、外资企业实际税率分别是25%左右和15%左右。内资企业实际税负偏重,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偏低。因此设计25%的税率兼顾了内外资企业的实际税率水平,并且不过大影响企业的财务安排和日常经营。考虑到税收优惠的存在,企业的实际税负可能在20%左右,比现在的税收负担有所降低,降幅也相对比较大,完全能够为内资企业所接受。同时由于实际税率升幅不大,外资企业也有一定的心理承受能力。
  其次,从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来看,目前美国、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等主要发达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的基准税率分别为35%、33.33%、25%、30%、33%,在我国周边国家中日本、韩国、越南、印尼、马来西亚则为30%、27.5%、28%、30%、28%。25%的税率在保证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与国际上和我国周边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税率水平基本相当或较低,仍具有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
  第三,从国家财政承受能力来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阶段,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政府需要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不断增加。近年来,公共财政中的教科文卫社保等支出压力持续加大,国家需要足够的财力为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保障。因此,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税率要与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考虑到降低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内资企业的税基会有较高速度的增加,从近几年我国财政收入每年都以较大幅度增长的趋势看,国家完全可以承受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四,从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看,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小企业对于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增强经济活力,都具有重要意义,给予小企业特殊的税收优惠,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如美国、英国、比利时、澳大利亚等国家皆是如此。草案对小型微利企业设置一档略低的20%的税率,考虑到了小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相对较弱,落实了党中央和国务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此外,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尽快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草案也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设置一档较低的15%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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