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企业所得税税率须兼顾与协调多方利益
刘剑文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法 》;税率
【全文】
我国在
企业所得税法领域,实行的是内外有别的双轨制,即对外资企业适用的是《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适用的是《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这种“内外有别”在形式方面主要体现在二者分别立法,而且效力各异,对外是法律,对内是行政法规;在实质方面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税主体和收益权主体不同、税率不同、税前扣除标准不同、对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等等。由此导致内外资企业在所得税负担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双轨制”的存在是一种权宜之计,而不是长久之计,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在于能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吸引外资,推动本国经济发展,但从长远来看,特别是从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来看,“双轨制”不应当长期存在,也不可能长期存在。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对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
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是对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的再落实,也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和消除恶性国际税收竞争的要求。
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是统一
企业所得税法的关键问题。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而统一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负担的轻重,体现了国家对纳税人征税的深度。所以,税率是统一
企业所得税法的核心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