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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民事诉讼审前程序阶段设置的优劣分析

  由于没有从根本上厘清庭前程序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独立地位、追求的价值目标以及这些价值目标的构成要素,没有从整个诉讼机制的客观角度出发透析、设计审前程序,因而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理论和实践上的混乱,故亟需加以完善。
  四、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设置完善的建议
  经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设置的设计和完善势在必行。我国学者在这方面提出了各种模式。针对我国的国情和以上分析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设计的分析,笔者提出以下的完善建议:
  (一)合理确定法官和当事人在审前程序中中的权利和地位。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审前程序中法官的干预程度的高低。在设计我国的审前准备程序时,必须设计合理的法官干预度。针对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审前权利、义务配置严重偏向法院和法官所产生的弊端,我们必须切实配置和落实当事人以下审前权利、义务:起诉权、反诉权、申请回避权、平等权、变更诉讼请求权、自由处分权和应诉和答辩义务,收集、提交和交换证据义务,整理明确诉讼的争点义务等。我国一直以来实行法院送达诉讼文件,这种做法是否真能提高效率和效益,值得商榷。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笔者对此持否定意见,这在前面已有论述。笔者主张在立法明确送达期限、拒收文件法律后果和加强法院监督和管理下将诉讼文件送达义务配置给当事人。我国现行民诉法将被告答辩规定为诉讼权利,这是一种过时的、违背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原则内在要求的做法,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容易给被告在庭审上制造“证据突袭”的机会,也不利于开展其他审前准备程序。按照对等原则原告向被告提交起诉状,被告则必须提交答辩状,而且这样也有利于审前交换证据,确定争点,提高庭审效率。因此应实行被告强制答辩制度,规定被告不答辩,视为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然我们在配置审前权利义务时,必须掌握合理程度,既可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全面、充分地进行审前准备,又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
  (二)建立审前会议制度。审前会议制度是美国民事诉讼中审前准备程序中的一项制度,是在法庭审理之前,为了加强法院对诉讼的管理,而由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以加快案件的处理,并为法庭审理进行准备为目的的会议。其实质就是审前专职准备法官出面进一步帮助当事人整理争执焦点和证据,为开庭审理做准备,使双方对案情、双方的证据和争点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在我国的立法上应当借鉴美国的审前会议制度,在审前证据展示和交换后,由审前专职法官组织当事人和律师参加,由于不是正式的庭审,因此,场景应当比较随和,尽量将利益对立的当事人置于一种平和协商的对话氛围之中,由审前专职法官引导当事人详尽地总结无争议的诉讼主张、案件事实和证据,并将其固定下来;细致总结归纳有争议的诉讼主张、案件事实和证据,缩小讼争范围。同时在审前会议召开的过程中,法官会尽量寻求在开庭前当事人和解的机会,使纠纷得到妥当、公正、迅速、廉价的解决。如若无法达到和解,专职准备法官将固定的争点和证据以报告的方式报告给合议庭,由合议庭决定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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