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美国为代表的当事人主义审前程序设置的特点在于特点,其一,当事人是审前准备程序的主要诉讼主体,审前准备是当事人的准备,该程序的主要诉讼活动权利义务归属当事人;其二,当事人在审前准备程序中的准备是全面而充分的,一旦进入审理阶段,他们就不能回头搜集新的证据;其三,负责审前准备阶段的审判主体和负责庭审活动的审判主体分开,可以使审判法官保持中立,公正、客观地审查和判断证据;其四,预审法官无权调查、收集证据,不能对案件进行实体性审查,只能行使组织和监管职权,不能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
当事人主义审前准备程序要求当事人在这一阶段将一切争点问题都必须提出和开示,亦即将所有欲进入庭审程序的争点都做好准备。其优点在于该程序在庭前化解大量纠纷,能保障庭审的集中,有利于提高开庭审理的效率,使案件得到集中审理。当事人主义的审前准备设置使得审理集中化,其相对于审理散漫化具有以下优点,可发挥种种功能:(1)有利于节省劳费,避免招致程序上不利益,具有促进诉讼之功能。(2)有利于提升裁判(事实认定)之正确性,发挥助益发现真实之功能。(3)有利于赋子当事人平衡追求实体利益及程序利益之机会,并提升当事人及关系人对裁判之信服度、接纳度。(4)有助于贯彻言词审理主义、直接审理主义及公开主义等原则,促使各该原则发挥应有之作用。(5)有助于提升审理之计划性.促使法院及律师业务管理均更加合理化。 其缺点在于(1)由于缺乏对诉讼客体的思索沉淀,法官对诉讼客体的认识未必深入准确。(2)因法官过于消极,其缺点在于难以避免当事人出于利己目的的滥用审前程序,拖延准备阶段,其结果是以审前准备程序的非效率化换取庭审程序的效率。
二、国外民事诉讼法院职权主义的审前程序设置与优劣分析
实行法院职权主义审前准备程序的主要有德国、日本、奥地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德、日、奥等国在制定或修改
民事诉讼法时,正处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鉴于法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审前准备程序模式存在拖延诉讼的现象,不适应时代的需要。德、日、奥等国为了加快诉讼,提高诉讼效益而加强了法院的干预,从诉讼一开始就由法院依职权指挥诉讼运作,以法院职权主义模式取代当事人主义模式,将审前程序和审理程序合并在一起。 对德国等国在坚持当事人主义模式实质精神的基础上,为了加快诉讼进程而改革诉讼运作方式,加强法院职权作用,在法社会学上称作后现代化现象。 它和中世纪封建社会职权主义诉讼制度有本质区别。下面以德国为例,对职权主义审前程序设置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