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民事诉讼审前程序阶段设置的优劣分析
荣琼英
【摘要】当事人主义审前程序当事人为主要角色,在庭前化解大量纠纷,能保障庭审的集中,有利于提高开庭审理的效率,现在加强了法院对当事人运作程序的监督和管理,以防当事人滥用审前程序,拖延诉讼。职权主义审前程序在坚持以法院运作诉讼程序前提下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加强庭前准备和规定证据时效的做法,逐渐向当事入主义审前模式接近和靠拢。我国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审前程序,立法只是将民事诉讼中的审前程序称为“审理前的准备”,并未上升到“程序”的高度。立法的滞后给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弊端。我国需要建立完善的审前准备程序,这需要合理确定法官和当事人在审前程序中中的权利和地位,和建立审前会议制度。
【关键词】审前程序设置 当事人主义审前程序 职权主义审前程序 优劣分析 完善建议
【全文】
审前准备程序的主要价值在于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庭审的功效,把庭审的主要资源配置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辩论之中。 从国外民事诉讼的立法与实践来看,基本上都设置了审前准备程序。但是因不同国家有不同国情,不同文化传统与习俗以及不同的诉讼价值观等,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阶段设置各不相同。根据当事人和法官在审前准备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即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和法院职权主义审前模式。这两种模式的主要区别是看程序的启动、延续以及终止取决于谁,如果取决于当事人,则为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如果取决于法院,则称法院职权主义审前模式。
一、国外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义审前程序设置与优劣分析
实行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英、美等国。纵观西方各国民事诉讼发展历史,诉讼模式经历了曲折的变化过程,十九世纪中叶以前形成和制定的英美法系国家和法国民事诉讼法,确定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其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也就体现了这一特点,整个审前准备程序结构的重心都置于当事人一方。直到今天,这一诉讼模式一直被坚持和发展,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进步性。下面以美国为例,对当事人主义审前程序设置进行分析。
美国是非常典型的具有代表意义的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在任何民事诉讼中,从提交起诉状到审判期间都存在着诸多步骤,而这其间的许多步骤都发生在审前阶段。在美国,一个民事案件以一种宜于审判的形式而被明朗化之前,可能会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审前准备。 的确,审前程序是美国民事诉讼最重要的步骤之一。
美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诉答程序(Pleading),即当事人之间交换诉状和答辩状的诉讼程序,具体是由原告把诉讼状及法院书记官签发的传唤状送达给被告,简单说明请求什么,救济什么。被告必须在期限内向原告送达答辩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自认或否认。这是必须完成的一项任务,否则法院可应原告申请作出不应诉判决或制裁。2、发现程序(Discovery), 即当事人相互获取对方或者案外第三人持有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证据的一项程序。通过发现程序,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对方所拥有的证据,进一步明确和整理争点,并且固定主要证据,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庭审中的突然袭击。法律对发现的范围仅限于不享有保密特权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或证据。3、审前会议(Pretrial Conference),以当事人为主进行的发现程序到了八十年代,被严重滥用,造成诉讼效率过低、费用过高的不良后果,为此1983年修改的《联邦民诉规则》加强了书记官或主事法官的职权,通过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召开审前会议,旨在指导、管理当事人进行发现程序,防止当事人拖延诉讼。美国审前会议召开的次数及时间没有严格规定,但在最后一次审前会议中,法官则以最后审前裁定列出审前会议所协定的争点范围、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其他同意事项。庭审活动不得超出最后审前裁定的范围。美国审前会议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当事人和解。美国96%以上的民事案件是在审前通过和解方式或不经审理的判决得到解决,只有不到4%的极少案件才进入庭审阶段。 美国负责审前程序的主体,在各个联邦地区各不相同,有的有magistrate(下级法官)负责,有的引进英国主事法官制度,由主事法官负责。今天,审前程序在美国不再是审判的前奏,相反,它被设定为一个无须审判而结束案件的途径。据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统计,1999年,在联邦法院系统中起诉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的不到3%,其余都在审前阶段得以解决。而在我国,每年几乎90%以上的案件都需进入审判程序得到解决。 确立审前程序的目的非常简单:清除无关的事项,准许当事人获得信息,并且确定是否存在适于审判的争点,所有的内容都导向一个有效率的审判或在知情后作出的和解。 美国的审前实务包括审前会议、动议、证据开示(Discovery)、即决判决等几个核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