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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自由——原理与应用》序——历史和现实语境中的表达自由

  四
  在英美国家,表达自由是一个经过充分讨论的话题。无论是纯理论的研究还是司法实践、制度建设,都产生了大量的成果。学术著作、文章和司法判决等完全以用“汗牛充栋”来形容,可以说,表达自由的每一片“叶子”,都有人反复“吟诵”或“咀嚼”过。在这种情况下,该研究还有必要吗?如果必要,必要性又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表达自由无论对个体还是对于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对于个体来讲,表达是一种存在方式,是人的天性,是个体获得他人或社会认同的基本手段。自由地表达,是个体经由自己智力的运用而达到的一种理想状态,也是任何一个社会持续稳定地发展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因此,表达自由具有自然法上的正当性。正是因为如此,近现代,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表达自由成了人权条约和各国的宪法性法律普遍承认的基本人权,成为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8]
  在人权价值、人权话语不仅成为中国与世界对话的基调,也成为国内立法、司法和执政党执政目标和执政理念的情况下,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用历史和现实生活中的素材,携法学、传播学和政治哲学等理论分析工具,探寻表达自由的价值、解析社会发展,尤其是媒介环境变迁背景下表达自由权的形式和内涵的扩张与变化、思考限制表达自由的理路和方式、方法等问题,对于中国建构互动、良性和更有建设性的言论生态环境,对于中国更好地获得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知识和智力资源,对于个体获得更加宽裕的表达空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将本报告的题目确定为《表达自由——原理与运用》,是对上面所提到的大道理的一种自觉、自主的回应。自觉来自于对表达自由之普世价值的理解和接纳,这在报告中体现为对西方表达自由相关理论和实践的重述、梳理和质疑、挑战。自主在报告中体现为对中国表达自由理念普及和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挖掘、归纳和解析。无论实际的效果如何,作者都希望通过这份报告,为中国的表达自由制度建设、为中国传媒大学特别是传媒政策与法规专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资源。
  
【注释】  本文为最终定稿。

对于古罗马人来讲,自己的家是非常神圣的地方,供奉有自己的家神,外人不经家长同意,不得越门槛入内。古罗马人这种私宅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与他们的神话观念有关。按照恩斯特·卡西尔的解释,古罗马人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的区分,这家的房子与那家的房子的区分,都由占卜官根据神圣的宇宙秩序划定,而这种区域一定划定,相应的神灵便会进驻。参见[德]卡西尔:《神话思维》,黄龙保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3月,第114-115页。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普通人不能随便侵入别人的私宅,就是国王或执政官也不能,西方有句谚语“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说得就是这种情况。此外,根据公元前451年到450年间制定的《十二表法》第8表的规定,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当众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要被处以死刑。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下册,第9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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