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英国早期的政治言论自由与其说是个体享有的权利,不如说是人民享有的权利。议员们享有的这项权利,并不是因为他们自己,而是为了人民或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这种情况到法国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的时候有所转变。美国和法国在经过独立战争或革命之后,纷纷通过
宪法,明确承认并保护言论和出版自由。自此以后,西方国家对言论和出版(包括表达性行为)的控制,也呈逐渐走向法治的轨道。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法律最先承认和保护的“言论和出版自由”,现在有了更加宽泛的范围,以至于我们现在不得不借用一个新词——表达自由来描述这种变化。
在现代社会,表达自由通常指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内,使用各种媒介或方式接受信息,并将自己的思想、观点、主张、看法、信仰、信念、见解等传播给他人或社会而不受无端、非法干涉、约束或惩罚的一种自主性状态。作为自由,它体现为政府不得随意干预民众合法的表达,比如不得对平面媒体刊登什么或不刊登什么样的内容施加事先约束和审查;作为权利,表现为当民众的表达自由受到侵犯的时候,权利受到侵犯的一方,可以请求司法机关予以救济。
按照许多国家共同接受和承认的表达自由的人权标准,在内容上,表达自由包括公民在任何问题上均有形成和持有信仰和意见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体)交流思想、观念、意见和信息的自由;交流的形式不仅包括纯粹的言论(pure speech),还包括绘画、歌舞和人类能够理解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交流方式。此外,所有形式的交流,按照国际人权条约的标准,除了可以面对面或小范围地交流外,还可以跨越地区、国界的限制。在全球化程度不断加速和中国溶入世界的步伐越走越快的今天,强调这一点尤为重要。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还通过一系列判决,确立了人们通过集会、请愿、游行示威、静坐等方式集体进行表达的权利。那些由于经济、政治或其他原因而无法使用大众传播媒体的个体或群体,可以通过集体表达的方式,大规模地、戏剧化地再现社会生活或社会制度中存在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更生动地表达他们的政治诉求,从而更有效地影响公共决策,改变社会进程。从这个角度来讲,表达自由还包括集体表达的自由和通过游行示威,使用象征性言论(symbolic Speech)的自由。
像其他的主张和要求一样,表达自由是个体意识到自己的独特价值之后,自然而然地提出的要求。个体天生具有摆脱任何社会控制,以不同于他人的方式宣示自己的所思所想的本性。政府应当尽可能地全面地装备自己的民众,设法提高民众行使自己权利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能力。[7]人民和代表人民治理国家的人,都应当相信:现有的不一定是最好的,而人民中的任何一员都有通过言论来改变社会,使社会朝着更高目标迈进的合理预期和合法权利。通过言论、出版、新闻甚至和平集会、依法结社等方式实现这一目标,应当成为普通人应然层面上的权利和自由。如果没有非常正当的理由,我们就不应当限制个体的这种权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