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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自由——原理与应用》序——历史和现实语境中的表达自由

  其实,在密尔顿所抨击的审查制度出现之前,古希腊人就已经用敌意和死刑判决,来对付持非主流和不受欢迎的观点的异端分子。普罗泰戈拉(Protegra,公元前485-410年)和苏格拉底,都因为传播过雅典人不喜欢的宗教言论,而被判渎神(impiety)。[6]前者在公元前410年被不友好的雅典人驱逐出境,他的许多著作也被付之一炬,而后者在公元前399年,被雅典人判处死刑。如果当时雅典有现代的表达自由制度,苏格拉底享有自由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的话,这种权利就可以用来对抗城邦“多数人的暴政”,苏格拉底就可能免于一死。
  这些有点极端的例子反映了自由表达与城邦(后来是国家或政府)道德、宗教规范之间持续存在的张力。这种张力并非只存在于古希腊。古罗马、古代中国、古代印度和古代两河流域留下的法典和其他史料里,都可以找到这种张力的记载。在这种张力之下,个体自由,特别是表达自由权利的行使,需要服从凌驾于其上的共同体的道德、宗教或其他方面的要求。统治者经常会借助这些方面的理由,强迫个体不去表达某些言论或传递某些信息。当人们蔑视此类要求或触犯这种法律的时候,往往会受到非常严厉的惩罚,甚至被判处死刑,而个体尽管可以获得道义上的支持,但却无法寻求法律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个体可以自由表达,但这种表达不受法律保护。
  近代以来,随着知识、智慧和真理之类的东西不再为少数人垄断,随着正确的意见或权威不再是教会或类似的组织的专利,随着个体神圣的法律地位的确立和法治、人权、宪政理念的日益深入人心及能够限制国家权力的机制的不断完善,这种情况逐步向好的方面转变。近代以来主,下述观点不仅获得或正在获得广泛的接纳和认同,而且变成了许多国家宪法性文件所承载的一种基本理念。这种观点认为:个体应当具有某些基本的权利,这些权利不是来自于统治者或政府的恩赐,而是来自于自然状态或造物主。它们有凌驾于现有政府之上的天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都要求国家或政府在制定法律、政策和采取行政措施的时候,将个体权利与自由放在显要的位置。政府的创立是为了尊重和保障个体的基本权利。政府不应当干预个体不违犯法律、不害及他人的行为。相反,政府还应当通过法律、政策和具体的行政行为,为人们的行为创造更大的空间,给个体创造更多的自由和内涵更加丰富的权利。在表达问题上,只要个体的表达不会对他人或社会带来即刻和明显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政府就应当让个体在法律所给定的自主的空间内,自由地表达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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