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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适应WTO规则

  朱镕基总理在2000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步伐加快的趋势,“抓紧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使修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为今年上半年全国人民表大会年会的优先目标之一。中国正在全面准备加入世贸组织,并对有关对外贸易和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以使法律框架符合新的要求。这一工作的目标是使法律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家的需要。行政干预、打破和开放国家垄断的某些部门等问题是这次修改法规的目标。
  1998年底颁布《证券法》,标志着中国初步形成了一个以中国人民银行法等为代表的金融法律体系。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发育过程相比,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尚不全面、尚不完善、尚不成熟,金融法律法规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有些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抽象而缺乏可操作性,没有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金融执法部门遇到问题界定不清。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外资服务机构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地域、资本、股权比例等市场准入条件上,较多采用“门槛”或控制,审批非常难,经批准后,后续有效监管却较少。中国金融服务的很多立法仍处于空白阶段,使对外开放无法可依,或使外商进入市场后没有相应的规范规制。
  1998年,央行相继关闭了中国农业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几家存在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央行在1998年关闭上述金融机构的时候,都在相应的文件中称依法关闭。而事实上,依的什么法、遵循的是什么程序,当时并无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具体调整。国务院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才责令央行等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关闭办法》。
  现行《保险法》对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并未作出细致的规定,只是规定“设立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国外保险公司认为:对外资保险公司不应设置特殊规定,获准在中国营业的外国保险公司应该和国内的保险公司一样遵守相同的法规,如果特殊规定过多,整个法律结构就变得透明度不高;中资保险公司认为,需要建立一个有保护性的财政、税收、金融和监管的政策法律体系。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与本国公司应有哪些不同?怎样评价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偿付能力?对其风险转移应有什么样的再保险要求?问题很多。《保险法》应当对这些问题作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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