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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适应WTO规则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事务,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促进亚洲和世界金融稳定,先后为东南亚危机国家提供40多亿美元援助,督促日美两国政府共同干预日元汇率,承诺人民币不贬值,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 中国融入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的程度迅速提高,流入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占流入发展中国家总额的40%,中国是除美国之外的最大外资流入国。 中国国内金融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对外开放力度不断加大,使得中国金融服务业与《服务贸易总协定》和《金融服务协议》的要求越来越近。
  WTO规范国际金融市场开放的文件是《金融服务协议》,它规定了协议各成员国在维护国内现有金融服务管理现状的前提下承担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透明度、最惠国待遇以及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等方面的义务。入世后2年,外国银行可以与中国企业进行人民币业务往来;入世后5年,外国银行可以与中国居民进行人民币业务往来;在入世5年内,地域限制和顾客限制都将撤销。随着中国公司的业务规模扩展,外国合资债券公司将可享受同等的业务扩展。少数合资证券公司可从事基金管理业务、证券发行业务和以外汇计价的证券交易;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最初成立时,外资可拥有33%的股权,3年后可增加到49%;从事承销业务的合资证券公司股权限定33%。
  中国保险业目前只准外国保险公司在上海和广州营业。入世后,外国财产和人寿保险公司可立即在中国全国范围内进行高风险项目的保险业务,并在5年内取消所有的地域限制;5年内逐步扩大外国保险商的业务范围,使之包括占保险费总额85%的集体、医疗和退休金方面的保险业务;同意只在咨询原则的基础上发放保险营业牌照,在发牌数量上没有经济审查或资格限制;同意允许外商拥有50%的所有权,取消对外国人寿保险公司合资企业的繁琐要求,并逐步取消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外国人寿保险商可选择合伙人。在非人寿保险方面,中国将在两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商扩大业务或合资拥有51%的所有权和建立独资附属机构。再保险业务经同意即可完全开放。
  加入WTO,意味着中国从此融入国际金融主流,意味着中国从此参与现代国际金融体系的大循环。中国金融体系将发生诸多重大变化,其目标就是建立并逐步完善与国际金融主流协调一致的现代金融体系。
  三、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法律体系
  1997年,在WTO的主持下,达成了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协议。各国历来保护性最强的服务贸易领域受到巨大的冲击。新的金融服务协议就涉及全球95%的金融服务贸易领域,有102个成员作出开放金融服务市场的承诺。《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也是金融自由化的转折点,参加协定的70个签字国包揽了全球95%的金融服务业。中国金融机构面临巨大挑战。中国的国有银行承担着维护国有企业的职能,不良资产在通货紧缩下日益严重,难以与外资银行竞争;非金融机构过多过滥,易成为金融风险的发源地;跨国公司的进入以财务公司为中心,只有开放金融市场,才能够带动外资生产企业进入,使之经营力量更加强大,会形成垄断;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会加大中国外汇管制的难度;金融机构失误可能干扰金融市场的正常发展;进入WTO,人民币资本项目的自由化难以避免。中国要想从容对付金融挑战,必须建立一个比较完备的现代金融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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