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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出版条款的理解

  三、艺术创作自由
  我国现行宪法47条规定了文学艺术创作自由。宪法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
  从广义和角度来讲,文学艺术创作自由,应当属于言论出版自由所包括的范围之内,或者像出版自由一样,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具体表现方式或这一自由的延伸,因为不存在任何将言论自由制度中的“言论”作狭义理解的事实和法律基础。事实上,它应当包括人们用于展现自我的所有表现形式。人们用政治演说和政治出版物来行使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利,人们同样也通过特定的艺术形式,来表达他们对国家、民族和其它公共事务的关注,表达他们对人生、对生活和与他们有关的一切事务的理解。而且,与纯粹的政治言论相比,通过一定的艺术形式揭示的政治真理,更能够为民众所接受,也更能够对我国的民主政治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与人们对言论、出版和新闻自由的关注程度相比,人们对文学艺术创作自由的关注程度要弱许多。在我国的《宪法学》教科书中,一般用单独的章节或部分来讨论言论、出版自由,但却将文学艺术创作自由放在文化权利的范围内,将其称作艺术自由或创作自由。之所以存在这种现象,主要与人们对文学艺术创作自由的认识有关。许多国家的宪法制定者,都认为最具有保护价值,同时也是最不应当限制的,不是文学艺术创作自由,相反却是以言论出版自由为核心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因为,从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运转和其内在要求来讲,“自由开放”、“不受限制”和“充满活力”的政治讨论,是现代民主政治赖以存在和得以运行的前提。至于文学艺术创作自由,则在许多情况下,都应当受到限制。
  与政治自由之重要组成部分的言论、出版和新闻自由相比,人们对文学艺术创作自由的关注程度和保护力度,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与文学艺术在实际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它在现实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成比例。比如,在美国的宪法理论和美国法院的司法判决,存在着一种将不同的言论进行分级的理论,而处于不同等级之中的言论,受到不同程度的宪法保护。具体来讲,事关公共事务的政治言论,因为它对民主政治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而应当受到最高级别的宪法保护。相反,文学艺术创作自由,同大量的商业言论一样,由于其对民主政治所起的作用远远不及政治言论,因此,应当受到更多的限制或更少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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