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表达自由的原则
王四新
【全文】
在各种学科理论和日常生活的多数实践性场合,我们经常会遇到并使用“原则”(principle)这一概念,如经济学原理、政治学原理和和化学原理、文学批评原理等。它们会帮助我们了解该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范畴,还会帮助我们建构某个学科的学科知识体系,对于我们学好这门科学掌握这门理论,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在各种实践的场合,各种各样的理论既为我们自己采取行为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础,也为我们衡量、理解以及评价他人的行为,包括个体行为和组织性行为、政府行为提供了标准和依据。
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中的这种作用,在许多情况下,都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因为书本上学习各种知识、理论,可以帮助我们形成各种各样的行为原则,我们也会在实践中,设法使我们的行为符合或满足一定的原则。比如说,公开是现代政治的一项原则,政府的各项活动和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信息,就应当尽可能地为公众所知。据此,我们可以认为,民主的政府、透明的政府就是民众所喜欢的政府,政府的管理也应当朝着这个方向发展。
在现代民主社会,表达自由既是个体自我实现的前提,也是社会不断进步的基础。承认和保护表达自由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一种世界潮流。政治、法律制度的设计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都应当考虑对表达自由的保护和尊重。政府在对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时候,一方面需要格外小心,以避免伤及表达自由和信息的自由流动。另一方面,如果迫切的政府或社会利益需要政府对表达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政府也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也构成对政府限制表达自由的权力的限制。
一、合法性原则
对表达自由的限制必须由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对滥用表达自由的行为的处罚,必须依照已经公布的法律。这里的“法律”,指的是由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的抽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基本法律。既可以指大陆法系国家的议会制定的法律,也可以指英美法国家的国会、议院制定的成文法及法院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判例法。依据中国《
立法法》第
8 条第5款的规定,对表达自由的剥夺,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能成为剥夺表达自由的依据。也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制定剥夺表达自由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