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收集贪污贿赂犯罪证据必须坚持及时原则。
当收到举报或者发现贿赂犯罪重大嫌疑时,应当及时讯问对象,做到出其不意、攻其不备,趁其尚未建立抵抗防线之际,迅速突破案件。对赃款、赃物和其它物证、书证也必须及时收集,因为这些证据在一定的条件下容易流失,而且案发到取证的时间间隔越长,流失的可能性越大。
(二)通过询问细节固定言词证据。
侦查人员在收集言词证据时,要合理利用各种初查和侦查手段细致取证。所谓“细节决定成败”,查明案情的重要线索往往是那些似乎无关紧要和难以引人注意的情况,而证明案情的关键证据往往是那些不易被人发现或者重视的东西。因此,收集贪污贿赂犯罪言词证据必须深入细致,不能走马观花、粗枝大叶。比如在讯问和询问时,对有关情节要问得细、问彻底,以便排除矛盾,尽可能准确地复现犯罪经过。详细讯问法在侦查伊始阶段即第一次审讯时使用,其作用、价值最大,效果最好。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中,因为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时惊恐未定,没有思想准备,容易将受贿的细节全盘供出。如在查处犯罪嫌疑人梁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某摩托车厂负责人所送金项链一案时,梁某刚开始矢口否认受贿事实,声称金项链是自己买的,发票已经遗失,是别人有意栽赃诬陷。面对这一情况,侦查人员采用详细讯问法,进一步追讯。问:“金项链是从什么地方买的?”答:“在广州某某商场买的”。再问:“这家商场的金器首饰柜台是在几楼?”“这条项链有多重?”、“当时的金价一克是多少钱?”梁某没有考虑到侦查人员问得这么细,一时张口结舌,再也不敢胡编乱造。经过法律政策教育,梁某终于承认了收受金项链等物的犯罪事实。 此外,在依法搜查时,更要查得细、查到位,不能因为贪污贿赂犯罪没有留下痕迹就走过场,要注意从书证中发现证据获取间接证据印证言词证据的真实可靠性。
(三)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固定言词证据。
对于同步录音录像的目的,理论界和实务部门一直以来存在很大的争议。理论界通常认为,在讯问过程中实行同步录音录像旨在保障被告人人权,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而在实务部门,人们更多关心的是如何利用录音录像技术固定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防止其在庭审中翻供翻案。我们认为,如果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证人权的结合一样,同步录音录像的目的也不应该是一元化的。对此,最高检的态度也非常明确:“实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利于规范讯问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防止办案干警被诬告;有利于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提高揭露和证实犯罪的水平。”(1)(高忠聚:《规范侦查讯问行为 着力提升办案水平——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现场会述要》,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期)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坚持同步原则。同步录音录像的前提就是要同步,对于每一次讯问、询问都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该从讯问、询问的开始到结束不间断地进行。这样既可以真实地将整个讯问、询问过程记录下来,也可以避免在庭审时受到辩护方对录音录像资料真实性的质疑。2.坚持客观原则。对于制作的录音录像资料侦查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在递交时应当以原始内容全部递交法庭。侦查、录制人员不能凭借主观需求对资料内容进行取舍,更不能对原始资料进行剪辑或者技术处理。3.坚持程序合法原则。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讯问侦查手段的延伸,一定要符合程序合法的原则。在
刑事诉讼法还没有具体规定之前,录音录像工作的程序必须符合最高检制定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