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贪污贿赂案件言词证据收集、固定问题研究

  二、贪污贿赂案件收集、固定言词证据的若干要点探讨
  我们认为,侦查人员在言词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端正对待贪污贿赂案件中言词证据的态度。
  端正对待贪污贿赂案件中言词证据的态度就是要做到正确认识言词证据在贪污贿赂案件中的地位,并且使用合法的方式收集、固定言词证据。
  第一、从观念上要正确认识言词证据在贪污贿赂案件中的地位。
  在贪污贿赂案件中,言词证据并不是唯一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也不是毫无用处的。我们要破除两种对言词证据极端的认识,既要充分重视,又不能轻信依赖,要认识到,言词证据如果收集、固定得好,能够大大加快整个案件的侦破进程,反过来,不重视、或者不采用正确的方法收集、固定言词证据将给案件的侦破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与此同时,同样要重视实物证据的收集,利用实物证据对言词证据进行补强,做到“以供印证”、“以证印供”,使言词证据的固定做到“铁板钉钉”。此外,在侦查机制上要尽快从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转到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上来。通过转变侦查模式,改变传统的先取口供,通过犯罪嫌疑人供述获得其他证据的线索后再取证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转到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上来,把侦查的重点转移到实物证据的收集上来,这样既保障了人权,防止刑讯逼供的出现,也可以有效地防止了翻供、变证给案件的诉讼过程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二、要树立合法收集证据的观念。
  随着刑事诉讼的法治化逐渐深入,我们的侦查人员要转变观念,牢固树立合法取证的意识。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这是办理任何案件都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采用法定的方式进行,收集言词证据不能使用“哄、吓、骗”等非体罚的违法逼供方式取得。更应当杜绝出现刑讯逼供,无论是直接采用打、骂、侮辱等体罚方式还是间接的采用冻、饿、车轮战等方式,都是刑讯逼供的表现。
  第三、客观对待言词证据。
  收集言词证据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在全面收集贪污贿赂犯罪言词证据时,既要重视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又要注意发现证明犯罪发生的间接证据以及再生证据;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既要重视收集有罪证据,也要注意收集无罪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提出的的辩解意见,特别是嫌疑人对赃款已退还、已上交或者已用于公务支出等情况的辩解,不能主观片面地认为是“认罪态度不好”,是在狡辩,是“翻供”,要实事求是地综合其他方面的证据,其中的合理之处应该予以肯定,树立起供述与辩解同等重要的理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