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另一方面,对于我们这两个不服从问题的答案看来是很清楚,虽然是非正统的。在我们在社会里,一个人有时的确拥有强硬意义上的不服从法律的权利。每当法律错误地侵犯他的反对政府的权利的进修,他就拥有这种权利。如果(说)他享有关于言论自由的道义上的权利,这就是说,他拥有违反政府——由于他享有的权利——无权制定的法律的道义的权利。这种有服从法律的权利,不是孤零零的权利,它同良心有关联,并且补充其他反对政府的权利。它只是这引起反对政府权利的一个方面,除非否认存在任何这一类权利,否则此项权利在原则上是不能予以否认的。我们一旦认定反对政府的权利是我所说的强硬意义上的权利,那么这些答案看来是显而易见的。例如我对于政治问题有讲心里话的权利,那末政府把我讲心里话作为非法看待,这就错了,即使政府认为这是为了一般利益。然而,如果政府确实把我的行为作为非法看待,它执行反对我的法律,这就犯了进一步的错误。我的反对政府的权利意味着:政府阻止我说话是错误的,政府不能够由于仅仅采取这第一步就使它阻止我的作法成为正当的。
当然,这并没有确切地告诉我们,人们的的确有什么反对政府的权利。它没有告诉我们,言论自由的权利是否包括示威的权利在内。但是它的确意味着:通过一项法律决不能够影响人们的确拥有的这类权利。而这一点具有关键性的重要性,因为它规定当非暴力的反抗成为问题的时候,个人对本人的决定有权采取的态度。
保守派和自由派双方都设想:在一个一般地过得去的社会里,每一个人都有服从法律的义务,不论法律是怎么样的。这是正统观点中‘一般义务’条款的渊源。自由派虽然认为这种义务有时可以撇在一边,但是他们,正如正统观点所坚持的,也认为服从的义务以某种潜在的方式存在,因此一个人既然承认这种义务,就得接受处罚。但是在承认各种权利的社会里,这种一般义务几乎是各说各的。如果一个人认为他有示威游行的权利,他就一定认为政府不论是否由于法律上的理由罅他示威游行是错误的。如果他有权利这样认为,那么谈论服从这样子的法律义务,或者谈论接受国家没有权利难予的处罚的义务,那是愚蠢的。
保守派将反对我使用他们的观点迅速作出论断。他们会争辩说,即使政府通过某个法律,例如限制言论的法律是错误的,但是有独立的理由证明,政府贯彻执行一旦通过的法律这样做是正当的。当法律禁止示威游行的时候,他们主张说,比个人说话的权利更重要的某项原则,即尊重法律的原则,在发生作用。如果一项法律,即使是恶法,如果不贯彻执行,那么对法律的尊重就会削弱,整个社会就会受到损失。因此如果言论被认为是应受谴责的和有罪的话,个人就失去关于说话的道义的上的权利,而政府为了公共幸福和一般利益,必须对他执行法律。
这种论据虽然是很流行的,但是除非我们忘记了所谓个人有反对国家的权利是什么意思,这种论据才似乎是合理的。非暴力的反抗会削弱对法律的尊重,这一点决不是明明白白的,但是即使我们假设其如此,这件事是题外之话。指望获得功利主义的利益,并不能够作为阻止一个人做他有权利做的事情的正当理由。我们所设想的由于尊重法律而赢得的利益,单纯是功利主义的利益。除非包括某种牺牲一定是:我们放弃某些边际利益,而这种利益是我们的国家由于取消这些显得不合适的权利会获得的利益。因此一般的利益不能够成为剥夺权利的正当理由,即使这种讨论中的利益是高度的对法律的尊重。
但是,我也许看错了,我认为关于新生法律的论据只是诉诸一般的实益。我曾经说过,一个国家可以根据其他理由证明废除或者限制权利是正当的,而我们在否定保守观点之前,必须询问清楚,在这些理由当中是否有些可以使用得上。在这些其他的理由当中最重要的理由,但不是被人们很好地理解的理由,是引用竞争的权利(ocmpeting rights)这个概念,因为如果成为问题的权利不加以限制的话,这种竞争的权利就会受到危害。公民享有受国家保护的人身权利以及不受国家干涉的人身权利,而且也许必须由政府在这两类权利之间进行选择。例如,关于诽谤罪的法律限制任何人想到什么就说什么的人身权利,因为这个法律要求他所说的要有充分根据。但是,由于这个法律保护其他的人们有权爱受他人胡言乱语破坏名誉,从而证明这个法律是正当的,即使对于某些人也是正当的,虽然他们认为这个法律的确侵犯了一项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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