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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地看待权利问题——论美国公民的反对政府的权利

  当然,即使假设美国宪法尽善尽美并且大多数人听之任之,但这不等于说美国最高法院就能够保障公民们的个人权利。最高法院的判决仍然是一项法律上的裁决,而且它必须把判例和制度上的各种因素,像法院和国会的关系以及道德问题,都考虑进去。而且并不是任何司法判决都必须是正确的判决。对于发生争论的法律与道德问题,法官们支持相互不同的观点。(例如,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上,除记述多数意见的法院意见外,还记述某些法官不同的意见。——译者)。正如在尼克松任命最高法院法官的斗争中所表明的,一位总统有权任命自己一派的法官,唯一条件是只要他们诚实和干练就行。
  因此,虽然宪法制度对于在道义反对政府的权利有所补充,但是它远远不足以保障这些权利,甚至不能够确定他们是什么东西。这就是说,在某种情况下,立法机关以外的其他部门对于这些争端具有最后的发言权,这就使得那些认为这个部门是极度错误的人们很难满意。
  对于法律将来怎样付诸实现这件事,政府的某个部门将有最后的发言权,这当然是不可避免的。当人们对道义上的权利意见不一致的时候,双方都没有办法证明自己一方是有理的;而如果不要出现无政府状态的许,某项决定就必须有效。如果我们不能够坚持美国政府对于公民的权利必须作出正确的答案,我们至少可以坚持它必须力争这样办,我们可以坚决要求它认真地对待权利,遵照关于这些权利是什么内容的首尾一贯的学说,并且前后一致地恪守它自己的宣言办事。我将努力说明这是什么意思,并且说明这对于当前的政治辩论将发生什么影响。
  二、权利和违法的权利
  我将从争论得最激烈的问题开始论述,一个美国人究竟是否享有违反法律的道义权利?假设某一个承认一条法律是有效的,那末他是否因此就负有遵守法律的义务?那些试图回答这个问题的人们似乎可以分为两派。保守派——我将这样称呼他们——似乎不赞同任何不服从的行动。当这些行动受到检举的时候,他们好像感到满意;而当定罪裁决被撤销的时候,他们就感到失望。另一派,即自由派,至少对于某些不服从的事件表示更大的同情;他们有时不赞同控诉,并且庆祝宣告无罪释放。然而,如果我们超越这些情绪上的反映进一步观察,并且留意两派所采用的论据,我们就发现一种令人大吃一惊的事实。对于想象上使双方意见分裂的原则问题,双方所作出的答案却是基本相同的。
  双方所作的答案是这样的;在一个民主国家里,或者在一个至少在原则上尊重个人权利的民主国家里,每个公民都负有必须遵守全部法律这种一般的道义上的责任,即使他可能愿意改革其中某些法律。他对他的同胞们负有此项责任,[因此]这些同胞们服从他们不喜欢的法律,这对他是有利的。但是这种一般的责任不能够是一项绝对的责任,因为一个社会即使在原则上是公正的,也还可能产生不公正的法律和政策,而且一个人除了对国家的责任之外还有其他责任。一个人必须履行对他所信仰的上帝的责任和对自己的良心的责任。如果他的这些责任同他对国家的责任发生冲突,那末最后,他人权做自己认为正当的事情。如果他决定自己必须违犯法律,那么他必须接受国家所作的判决和给予的处罚。他应该承认。他在宗教上的或者道德上的义务虽然高于但是不能消灭他对同胞们的责任。
  当做这个共同的答案可能以十分不同的方式出来。有些人可能把对国家的责任说成基本的,而把那些不同政见者说成宗教的或者道德的狂热者。另一些人可能很勉强地说明对国家的责任,而把反对它的人们说成道德上的英雄。但是,这些都是调子上的差异,我认为,我在上面所认述的共同立场,反映出两派的大多数人的观点。这些人在具体案件中有的支持,有的反对非暴力的反抗。
  我并不是说这是每一个人的观点。当然有些人把对国家的责任看得很高,以致他们不同意可以凌驾其上。另一方面,至少在美国,肯定有些人否认一个人负有服从法律这种道义责任。但是这两种极端的立场是极少数。属于中间派的人们则采取我所说的正统的立场,即人们有服从法律的责任,但是如果他们的良心同这种责任发生冲突的时候,他们有服从自己的良心的权利。但是如果事情就是这样,那么我们就会看到一种自相矛盾的情况:人们对于一个原则上的问题所作答案相同,可是在具体的案件中他们意见不同是如此之大,分歧是如此之深。对每一方面说来,至少在某些案件中,矛盾甚至更加深刻,所采取的立场好象同双方所接受的理论上的立场枘凿不相容。例如当某人基于良心上的理由逃避兵役或者鼓动励别人犯这种罪行的时候,这种立场就受到检验了。保守派争论说,必须对这样的人们提出控诉,即使他们是出于真诚的。为什么必须控诉他们?因为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或者鼓励他人不尊重法律。简单地说,他们必须受到控诉,以便使他们不敢这样做,并且使像他们那样的其他的人们引为前车之鉴。但是这里似乎有一个巨大的矛盾。如果一个人有按照自己的良心的命令行动的权利,那么国家怎么能够主张使其人不敢那样行动是正当的呢?国家对于自己所承认的人们有权利做的事情,加以禁止和惩处,这不是邪恶的事情吗?更有甚者,不仅保守派主张对于那些出于道德信念而抉择法律的人们加以控诉。如众所周知,自由派也反对听任那些种族主义的学校职员对消灭种族隔离政策采取怠工,即使自由派承认这些学校职员认为自己拥有从事法律所禁止的事情的道义上的权利。的确,自由派并不常常坚持必须执行关于消灭种族隔离的法律是正义的,所以必须执行。但是这种观点看来也不能自圆其说:如果我们承认人们有服从自己的良心的权利,那么控诉那些按照自己的良心办事的人,能够说是正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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