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地看待权利问题——论美国公民的反对政府的权利
德沃金 潘汉典译
【全文】
作者认为,在七十年代的美国,权利之声压倒一切,争论最激烈的问题是美国公民是否享有违反法律的道德权利?在一个民主国家中,一般认为每个公民都负有必须遵守全部法律这种一般道义上的责任,即使他可能愿意改革其中某些法律;同时大多数人的中间派的正统立场是:人们有服从法律的责任,但是如果他们的良心同这种责任发生冲突时,他们有服从自己良心的权利。他的一个重要结论是:任何如果自称认真地看待权利。他必须接受以下两个观念或其中之一。第一个是人类尊严观念,它认为有一些对待人的方法同承认他是人类社会成员是不一致的,是极不公正的。第二个是政治上平等的观念,它认为政治社会地位较弱小的成员有权像比他强有力的成员那样,取得政府同样的关注和尊重。
一、公民们的权利
现在在美国的政治辩论中,权利之声压倒一切。美国政府是否尊重公民在道义上的和政治上的权利?美国政府的外交政策、种族政策是否同这些权利背道而驰?少数民族由于其权利一直受到蹂躏,是否有权利以违犯法律作为回答?或者不参加活动的大多数人本身是否享有权利,包括要求对违犯法律的人们给以处罚的权利?上述的这些问题,现在占有突出的地位,这一点是毫不奇怪的。当一个政治社会分裂的时候,权利的概念,特别是反对政府的权利这个概念就自然大有用处;而对于合作的呼呈或者对于共同目标的呼呈却是没有意思的。
这个辩论并不包括关于公民是否享有某些反对政府的道义权利问题。现在看来各方面都同意公民们享有某些反对政府的道义权利。例如传统的法律家和政治家认为美国法律制度承认言论自由、平等和正当程序等个人权利,并且把它看作可以自豪之处。他们主张我们的法律值得尊重,其根据,至少一部分,就是由于此项事实,因为他们不想主张极权主义制度值得同样的尊重。
当然,某些哲学家拒绝接受公民除了法律给他们的权利之外还有什么其他权利这种观点。英国的边沁认为,道义上的权利这个概念是“胡言乱语”。但是那种见解从来不是美国正统派政治学说的组成部分,而且双方的政治家为了证明他们所要做的许多事情是正当的,都诉诸人民行使这种[道义上的]权利。在这篇文章中,我所关心的并不是要为公民享有反对政府的道义权利这个论点辩护。我所要做的倒是,探讨一下这个论点对于那些表示接受它的人们(包括现在的美国政府在内)说来其含意是什么。
公民享有什么特定的权利,这当然是大有争论的。例如,公认的言论自由权利是否包括妨碍[秩序]的示威?在实践上,对于一项个人权利的内容是什么的问题,政府具有最后的决定权,因它的警察将执行它的官员和法院所说的事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的观点必然是正确的观点,他就一定认为人们只享有政府所选定的那种道义上的权利,这就等于说他们根本没有道义上的权利。
所有这一切,在美国有时被宪法制度搞混了。在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里面,在正当程序、平等保护和同类的条款里面,美国宪法规定了一套个人的合法权利。按照现行的法律实践,美国最高法院如果认为国会或者州议会的行动违反上述规定时,它有权宣告其无效。这种实践过去曾经使一些评论家猜想在道义上的个人权利受到这个制度的充分保护。但是事实不像是这样,也不可能是这样。
美国宪法把法律的有效性决定于对复杂的道义问题的答案,例如某一个法律是否尊重一切人固有的平等这种问题的答案,从而把法律上的和道义上的问题融合起来。这种融合,对于非暴力的反抗问题的辩论发生重大的后果。但是它剩下两个突出的问题。它没有告诉我们美国宪法——即使适当地加以解释——是否承认公民享有道义上的一切权利,而且也没有告诉我们——如同许多人所设想的——公民是否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即使这种法律侵犯了他们的道义上的权利。
当某些少数人所主张享有的道义上的权利,是法律否认的——像实行地方的学校制度——和法律认为不受美国宪法保护的权利的时候,上述两问题就奕成关键性的问题。又如现在,当情况引起大多数人的充分注意,以致认真地建议修正美国宪法,废除一些权利和“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right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的时候,第二个问题就变成关键性的问题。在一些国家里,那里没有与美国类似的
宪法,例如在联合王国,上述问题也是个关键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