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可以转换人们在
宪法及法律上对待义务的思考视角,从而有利于提升人们的道德和社会伦理的水准。例如,许多国家都在
宪法里规定有公民的义务,特别是苏联型社会主义
宪法模式几乎都设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主要规定了捍卫社会主义制度、捍卫国家主权、服兵役、受教育及参加劳动等义务。这些义务的履行在某种程度上使人们放弃了增加私有财产权的机会,而成为机会成本。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
宪法中对此义务却很少专章提及。纵使有偶有所及之处,也多为原则性的或涉及社会伦理性的规定。
出现上述差异的原因就在于人们对
宪法和法律的视角不同,及由此决定的法价值观和财产观不同。在“没规定”的国家,其主要观念是“天赋人权”,认为
宪法是人民与国家签订的限制国家权力的契约。所以坚持认为对人们而言,
宪法既无赋权的功能,也无限权而加予义务的能力。人们最初的财富都是私有财产,只是为了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增长才自觉地使部分财富公有化。这样的国家追求人的自由,常由此导致社会伦理的自发提高。在“规定了”的国家,其主要观念是“人民主权”,认为以人民为主人的国家万能。所以国家不受其制定的
宪法的限制,
宪法的功能更多的被强调为发现权利以赋予人民。人民也被假定生活的目的就是参与政治以享受公民权利。从而认定人们的财富都带有公权色彩,并且其最高处置权都掌握在国家手中。只是为了保障其生命得以维持或补充国家的暂时不足,才被迫使部分财富转化为私有财产权。这样的国家易导致集权。因为“靠着全体社会成员的认同组成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的是全民意志,它不可能违背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所以,要社会对这样的权力机关实行某种监督的想法也就不再有任何意义。” 这样的国家人们常失去自由,也就失去了提升社会伦理的自发动力。结果社会伦理的维护成了国家强加的外部压力。人们在这样的社会也难以真正实现民主和自由,并有可能引发社会对国家的矛盾。苏联型社会主义国家的解体就说明了这点。总之上述两点远未穷尽其现实意义,但基本上说明了对普通社会成员的财产权形成完整认识极为重要。
三、三个要素的契合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