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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宪法制度设计的变量分析

  其二,可以转换人们在宪法及法律上对待义务的思考视角,从而有利于提升人们的道德和社会伦理的水准。例如,许多国家都在宪法里规定有公民的义务,特别是苏联型社会主义宪法模式几乎都设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主要规定了捍卫社会主义制度、捍卫国家主权、服兵役、受教育及参加劳动等义务。这些义务的履行在某种程度上使人们放弃了增加私有财产权的机会,而成为机会成本。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对此义务却很少专章提及。纵使有偶有所及之处,也多为原则性的或涉及社会伦理性的规定。
  出现上述差异的原因就在于人们对宪法和法律的视角不同,及由此决定的法价值观和财产观不同。在“没规定”的国家,其主要观念是“天赋人权”,认为宪法是人民与国家签订的限制国家权力的契约。所以坚持认为对人们而言,宪法既无赋权的功能,也无限权而加予义务的能力。人们最初的财富都是私有财产,只是为了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增长才自觉地使部分财富公有化。这样的国家追求人的自由,常由此导致社会伦理的自发提高。在“规定了”的国家,其主要观念是“人民主权”,认为以人民为主人的国家万能。所以国家不受其制定的宪法的限制,宪法的功能更多的被强调为发现权利以赋予人民。人民也被假定生活的目的就是参与政治以享受公民权利。从而认定人们的财富都带有公权色彩,并且其最高处置权都掌握在国家手中。只是为了保障其生命得以维持或补充国家的暂时不足,才被迫使部分财富转化为私有财产权。这样的国家易导致集权。因为“靠着全体社会成员的认同组成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的是全民意志,它不可能违背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所以,要社会对这样的权力机关实行某种监督的想法也就不再有任何意义。” 这样的国家人们常失去自由,也就失去了提升社会伦理的自发动力。结果社会伦理的维护成了国家强加的外部压力。人们在这样的社会也难以真正实现民主和自由,并有可能引发社会对国家的矛盾。苏联型社会主义国家的解体就说明了这点。总之上述两点远未穷尽其现实意义,但基本上说明了对普通社会成员的财产权形成完整认识极为重要。
  三、三个要素的契合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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