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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宪法制度设计的变量分析

  一、财产权宪法制度设计的“显性”变量: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财产权对立关系
  所谓”显性”即完全意义上以私利最大化为目的的市民与完全意义上毫无私利而以保障国家职能实现和社会公益最大化为目的的政治国家之间在财富控制上的显而易见的对立关系。我们将财产权的主体划分为市民与政治国家,二者在一定的范围内完全对立并激烈斗争,一方的增长就意味着另一方的减少。这对矛盾体的发展过程表明,其对立关系是全方位的并贯穿整个财产制度存续史。
  这种经常而又直接的对立关系又经常以私有财产权在宪法中所确定的存量的多少表现出来。私有财产权在宪法中的存量状况正好体现了财产权宪法制度对待财产权两重本质的价值取向和两种财产权组合形式的判断。而该判断又反过来影响宪制的演进,进而影响财产权复归的路径与程度。总的来看,在宪法中两种财产权的界限越明确份额越均衡,财产权复归的程度就越高,反之就越低。但是,仅此展示的逻辑更多的是在做一些现象描述,而没有深入揭示此推论过程所依据的理路背景和判断标准,从而有可能损害这种展示的“认同度”。其实,这个理路背景和判断标准是比较容易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在财产权的对立关系中找到的。总的讲,在其对立关系中比较典型和明显的现象主要有以下三个。
  (一)二者所控制的财富属性的对立
  如上所述,市民社会以私有财产权为基础,政治国家以公有财产权为基础。这就意味着私有财产权应当主要为市民所控制,而公有财产权应当主要为国家所控制。从实证法的角度讲,财产权是法律对人们的财富控制状况的确认和分配。我们希望找到的财产权在宪法演进中的复归路径实质上就是使应该属于市民社会的的财富归市民控制,而应该属于政治国家的财富归政治国家控制,二者和谐相处互不僭越。如此看来,影响财产权复归的程度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确定财富的“应然性”归属。这就需要对财富本身的属性进行分析。
  依据财富的功能可以把它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公共物品在利用上不具有排他性或只有较弱的排他性。如河川里的水人人皆得食用。私人物品在利用上得为私人完全排他性的享用。如个人对其所购的衣物可排除他人的侵犯。正如米勒认为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划分依据是:“物的可支配性是否具有事实上的排他力和独占性”。 可见,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具有不同的属性。由于私有财产权是私人对私人物品的控制,而公有财产权是国家对公共物品的控制,确定财富归属的依据便是物的可支配性是否具有排它独占性。在这个明确的标准面前,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的界线是可以明确的,并且其明确程度直接影响着财产权的复归程度。同时,这条界线的明确程度越高,两种财产权的界限越明显,二者的对立性就越明显,这又为财产权的复归增加了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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