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性规划又称建议性规划或指导性规划,这是一种提供资讯、判断、预测等讯息,以供公众参考的规划。这种规划仅仅是一种资讯或消息的供给,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2010年远景目标及实施纲要、西部开发战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纲要等等。这种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划被视为事实行为,它与日本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导在效力上有某种程度的类似性。
2、影响性规划的性质分析
影响性规划在德国被称为“调控性规划”,这种规划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一经对外宣示公开以后,即具有一定事实上的影响。“行政机关藉著规划之颁订,期翼能影响人民自行采行符合规划目的之行为。故是一种诱导性之规划。”[9]这种类型的规划并不通过命令和强制的手段,而是通过对符合规划行为的刺激(如补贴、税收优惠、改善道路等基本设施、划定工业区),或者通告违反规划行为的不利后果(如税收负担)来实施。这种规划与资讯性规划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某些情况下,一个资讯性规划成熟后,可以转化为影响性规划,因此,其法律性质难以界定。
界定影响性规划的性质首先应当考虑的因素是该规划是否作出具有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即是否表意)。如果是单纯的目的宣示,则为事实行为;如果是具有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如税收优惠的承诺),则应当是法律行为,对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
3、约束性规划的性质分析
约束性规划又称强制性规划或指令性规划。这种规划对其所涉及的对象具有约束力,并以强制力为后盾(如城市总体规划)。这种规划始终是法律研究关注的重点,确定这种规划的性质必须作如下考量:其一、是否具有外部效果,如果规划的约束力对象只是行政机关内部人员,应当视为具有内部效果的规划;如果规划对外部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影响,则是具有外部约束力的规划。其二、是否具有直接法律效果,即规划是否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
根据上述分析可见,不同类型的行政规划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具体图示如下:
行政规范性文件
约束性规划 无法归类的约束性规划
具体行政行为(确定规划裁决行为)
没有约束力目标宣示(事实行为)
中间类型
影响性规划
有自我约束意愿的宣示(公法上的承诺)
资讯性规划 事实行为
三、行政规划的法律规制
行政规划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规划的规范与引导功能使得诸多行政手段必须服从于规划的规制,因此,就存在着依规划行政与依法行政的关系问题。“正如人们一般所说的‘根据规划的行政’、‘冠以规划之名的法律’、‘(对法律的)规划的优越’等,有可能使法治主义徒具形式。”[10]因此,行政规划的法治化是行政法治不可或缺的内容。结合行政规划的特殊性,实现行政规划法治化必须关注法律规范的确定性与行政规划的灵活性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因此,在行政规划的法律规制上,凸现出如下特点:
(一)以组织法上的规制作为行为依据
为防止行政规划制定的任意,法治原则首先要求任何规划的制定必须具有组织法上的根据,符合有关规划的一般授权性规定。“由于行政规划不是单纯的客观预测性的提示,而是对应该怎样的政策希望的提示,所以,大多是基于行政厅的预测未来的政策性裁量而制定的。在这种意义上,行政规划制定机能,是一种基于行政厅的广泛的规划裁量权的强力权能,常常被称为‘第二立法权’或‘第四种权力’。行政规划的盛行,具有破坏依法行政原理,将现代行政的性质变为依规划行政,促成行政权强化的危险倾向。使行政规划与法治行政原则相协调的首要办法,是要求行政规划的制定有法律根据……。”[11]至于规划的具体内容,则应当依照各个行政规划的目的与性质,由作用法设置疏密程度不同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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