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面临的司法困境二:
罪刑法定原则要与刑罚理论相统一,避免产生冲突。比如
刑法对绑架罪的规定“绑架至人死亡的判处死刑”在特殊情况下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行相当原则的冲突。在冲突发生时如何解决
刑法没有规定,产生适用法律的盲区,由于罪刑法定原则在
刑法条款中处于前列,大多数法院都是适用罪刑法定原则,很少适用后者,这是不公平的判决。绑架罪中的受害人由于个体存在生理或者心理的严重疾病,非绑架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死受害人的情况,或者绑架罪中出现主犯意志以外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或者抢劫致死受害人的情况,对主犯适用死刑违背罪刑相适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面临的司法困境三:
罪刑法定原则由于存在立法技术落后,对犯罪主体客体方面存在缺漏,又未在立法中设立补救措施,所以在
刑法立法不很健全的形势下,应当在
刑法理论指导下有条件的适当适用类推原则。如
刑法规定了劫持航空器罪、汽车罪却没有持航火车罪,按照危害社会的严重性因按犯罪处理。
刑法第
30条规定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言外之意是没有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现实中成立运输公司盗窃万吨原油、开设公司实施诈骗的案件多有发生,如简单对照法律不按犯罪处理后果是不能想象的。
罪刑法定原则面临的司法困境四:
量刑判决后要经得起罪刑法定原则的考验。受贿罪属于金额犯,法律明文规定超过十万元可以判处死刑,在最近的司法判决中,很多高官赃款数额超过千万,无法定从轻情节判决死缓。亵渎了罪刑法定原则,扭曲了神圣法律的尊严。国家立法机关举措失缓,建议尽快制定贪污受贿判处死刑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