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筱萸判死刑好不好
王建胜
【关键词】提高幅度起点;全民公决;罪刑法定
【全文】
郑筱萸因受贿、玩忽职守罪一审被判决死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郑筱萸以其600余万元的受贿数额领受死刑是罪刑法定的必然,但是海内外舆论很少着眼于此,反认为为党的十七大反腐败造势的举措。为什么存在诸多“超级腐败分子”判死缓,甚至有些人提出为腐败分子立法取消死刑,我认为症结就是罪刑法定没有与时俱进,比如贪污受贿10万元就可以判处死刑,没有考虑物价指数的变化,及时提高幅度起点,使罪刑法定难以贯彻执行。
刑法确立罪刑法定原则是
宪法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神实现的基础,也是大陆法系成文法的典型特征,通俗的说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同以判例法为主的海洋法系差别显著的地方。1997年的新
刑法标志着中国进入了世界先进人权保证的国家之列,在全世界刑罚领域有了话语权,成了广大第三世界国家效仿的榜样,但是十年的司法实践,尤其是职务犯罪在判处死刑方面宽严不一,在客观上形成死刑犯与死缓犯之间的不公平,世界各国对此抨击颇多。现在已经到了不得不重视、不得不面对的地步。不能让罪刑法定成为摆设和装潢,不可玷污刑法典此原则的王者之尊,应继续发扬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依法治国的作用。
拉丁法律格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罪刑法定本意。最早是程序法法定,随着社会民主进程,法定原则才逐步延伸到实体法领域。罪刑法定原则在西方国家演化了近两百多年,从最初的推翻刑不上大夫、刑不上名人、刑不上大款的人人平等的基本精神,发展到通过
刑法的确定性实现减少人为因素的量刑,达到限制刑罚权实现客观量刑之目的。
罪刑法定原则面临的司法困境一: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典的所有规定应该是刚性的,不能有弹性规定。而中国
刑法恰恰是弹性十足,比如“重大损失”、“情节严重”、“严重后果”无法量化,判刑幅度在多少年以上到多少年以下也是不确定的,杀死一人和杀死十几人的刑罚结果没有显示差别,这些既不具体又不明确的
刑法条文属于“硬伤”很难达到罪刑法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