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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文本中“受教育义务”的规范分析——兼议“孟母堂”事件

  因此,四种不同主体的义务其性质和作用是有所不同的。一言以蔽之,国家义务和本人义务属于“主”义务,家庭义务和学校义务属于“助”义务。
  (三)受教育义务的责任分析
  宪法义务是确立宪法责任的前提,有学者认为,宪法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责任就是宪法关系主体的宪法义务,狭义的宪法责任就是宪法关系主体不履行义务或不当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13]从宪法概念区分以及宪法责任从属于法律责任的角度看,笔者赞成狭义说。针对不同的受教育义务的主体,在不同的情形下,受教育义务的责任表现是不同的,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1.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在受教育义务当中,国家义务和本人义务属于“主”义务,所以国家和本人是主要的责任主体,承担主要责任。并且在该两者中,基于国家义务的积极性、给付性与本人义务的强制性和社会性相结合的特点,国家与公民本人相比,又是最主要的责任主体。家庭义务和学校义务属于“助”义务,承担相对次要的责任。当然主要和次要本身也是相对的,虽然公民本人的责任属于主要责任,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承担监护抚养义务,所以父母的责任并不亚于公民本人。另外,学校(主要是公立学校)责任与国家责任也要准确界定,当国家履行了义务后,学校的责任就凸显出来,如学校违规收费等,就要承担较严重的后果。
  2.宪法责任和法律责任
  宪法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程度以及追究方式都是不同的。就受教育义务而言,违反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属于法律责任,违反宪法,须承担宪法责任。显然,宪法责任比法律责任更严重,其制裁方式应更严厉,所以违反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与违反宪法相比,应以违反宪法为重。而且如果当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本身可能与宪法相违背时,应认真审视其条文,并做出合理解释。
  五、“孟母堂”事件的宪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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