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四种不同主体的义务其性质和作用是有所不同的。一言以蔽之,国家义务和本人义务属于“主”义务,家庭义务和学校义务属于“助”义务。
(三)受教育义务的责任分析
宪法义务是确立
宪法责任的前提,有学者认为,
宪法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
宪法责任就是
宪法关系主体的
宪法义务,狭义的
宪法责任就是
宪法关系主体不履行义务或不当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13]从
宪法概念区分以及
宪法责任从属于法律责任的角度看,笔者赞成狭义说。针对不同的受教育义务的主体,在不同的情形下,受教育义务的责任表现是不同的,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1.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在受教育义务当中,国家义务和本人义务属于“主”义务,所以国家和本人是主要的责任主体,承担主要责任。并且在该两者中,基于国家义务的积极性、给付性与本人义务的强制性和社会性相结合的特点,国家与公民本人相比,又是最主要的责任主体。家庭义务和学校义务属于“助”义务,承担相对次要的责任。当然主要和次要本身也是相对的,虽然公民本人的责任属于主要责任,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承担监护抚养义务,所以父母的责任并不亚于公民本人。另外,学校(主要是公立学校)责任与国家责任也要准确界定,当国家履行了义务后,学校的责任就凸显出来,如学校违规收费等,就要承担较严重的后果。
2.
宪法责任和法律责任
宪法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程度以及追究方式都是不同的。就受教育义务而言,违反
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属于法律责任,违反
宪法,须承担
宪法责任。显然,
宪法责任比法律责任更严重,其制裁方式应更严厉,所以违反
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与违反
宪法相比,应以违反
宪法为重。而且如果当
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本身可能与
宪法相违背时,应认真审视其条文,并做出合理解释。
五、“孟母堂”事件的
宪法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