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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主义审判:一种结果导向的判决理论——读麦考密克《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

  第六,一旦确立了实用主义的司法哲学,我们便可以在司法意见中发现真正的推理理由而非事后伪饰的法律理由,减少判决的修辞现象的发生。尽管我国的法官在判决案件时也会考虑判决的后果,但是几乎在判决书中都不会将对后果的考量作为判决依据加以表述,这与英美有很大的区别,其根本原因还是一直以来的裁判理论都要求严格适法模式的贯彻,尤其是上诉审对于法律适用的审查更使得法官会在判决书中以最好的法律上的理由来掩饰实际上的后果主义的理由,这就造成了一种推理和判定之间的脱节,而使得我们永远无法得知判决的形成过程,从更长远的角度来说这反而更不利于我们确立对于法律的预期,而实用主义司法哲学一旦确立,法官就没有严格适法的压力而可以直接以对后果的考量作为自己判定的依据,公众和当事人都可以通过对该后果的论证来预测判决,更有助于在将来的诉讼过程中直接以后果主义的论辩方式来影响法官的裁决。
  总而言之,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产生和形成对于既有的依法裁判和形式主义的司法哲学构成了根本性的冲击,这种冲击所带来的更深一层的变化还有待于更进一步的观察,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实用主义法理学真正蕴涵的一切就是拒绝这样一种观点:法律是基于某些永恒原则并以逻辑操作予以实现的东西,就是决心把法律当作一种工具,为一些社会目标服务。如果说,我为之辩护的这种实用主义法理学没有栽下大树,但至少它清除了许多灌木。它标志了一种态度,一种导向,同时也标志了一种方向的改变。这就是它所提供的,并且,也许,还相当多。”[20]
  2006年10月2日——10月7日写于汤逊湖
  改定于10月12日水果湖
  
【注释】  麦考密克:《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第2页;

参见洪浩、陈虎:《论判决的修辞》,载《北大法律评论》第5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

麦考密克:《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译后;

麦考密克:《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第153页;

麦考密克:《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前言;

See Torben Spaak, Guidance and Constraint: The Action-Guiding Capacity of Neil MacCormick’s Theory of Legal Reaso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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