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这一问题的理论努力形成了两个学术流派,其一就是德沃金所倡导的原则裁判论。另一派则是法律现实主义。原则裁判论认为,规则与原则之间存在根本的差异,规则的特征是完全能或完全不能适用,而原则则可以进行权衡,在特定的案件情境之中,可以适用的规则是不能发生冲突的,必然只有一种规则可以适用,但是可以权衡的原则却是经常发生冲突的,但没有任何一项原则会仅仅因为冲突而失效。因此,德沃金主张在疑难案件当中运用原则进行推理,这样就通过将“法律”概念从规则扩充到原则的方式维护了法律的自主性,以解决严格适用规则的演绎模式的局限。但是原则裁判论也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它实际上不过是“通过把法律概念扩展至包括原则在内的宽泛领地并将法律打扮为一个富有弹性的阐释性概念来做出回应,但是,这种努力终究不过是一种语词之争,很难获得成功”,[3]况且德沃金的原则概念和规则之间本来就界限模糊[4];而法律现实主义则几乎完全否定了法律规则的意义和演绎推理模式的有效性和可欲性,犯了过分忽视规则的错误,其典型主张是:法官判决往往是基于种种政策、观念、常识等非法律规则甚至是非法律原则的因素形成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往往只是在判决形成后为了增强判决的合法性而事后搬用的判决理由,真正对判决起决定性作用的往往是法律之外的东西,“甚至是法官早上吃了什么都会影响他当天的判决结果。”法律现实主义完全打破了法律自主性的神话,完全否定了法律规则在法律推理中的核心和主导作用。
针对此种从过分倚赖演绎推理的依法裁判模式到完全否弃演绎推理的法律现实主义学派的理论观点,麦考密克教授在其著作《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一书中做了折衷调和的工作,他坚持认为:“尽管一些博学之士一直认为法律并未为演绎推理留有余地,甚至认为逻辑在法律活动中根本就没有用武之地,但是本书依然坚信,某种形式的演绎推理是法律推理的核心所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推理完全或只能借助演绎推理进行,或者完全排他性地使用一种演绎方式。”[5]在该书中,麦考密克教授沿着哈特尊重规则的道路对以上两种观点进行了综合与协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新的裁判理论:即以结果为导向的后果主义式的实用主义司法哲学。[6]
二、对一个判例理由的解读
为了弄清什么是后果主义式的实用主义司法哲学,我们可以从一个真实的判例中所蕴涵的判决理由入手。
一名农场工人在清扫牛栏时,不幸被牛角抵触身亡,其遗孀和女儿起诉了农场主,理由是被告未能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该工人的死亡是由被告的过失引起的,但是被告辩称,按照英国法上的“明知的行为”标准,家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的,除非能够证明这些动物先前就有为其主人明知的伤害倾向,主人不承担责任。而本案中那头肇事的奶牛以前从没表现出危害迹象,而且原告也没能证明农场主明知那头奶牛一直具有伤害倾向,因此被告主张根据普通法规则主张免责。但是在本案中,法官没有采纳被告的抗辩意见而判定被告承担责任。
法官在本案中并没有诉诸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而是以后果主义的考量作为判决之依据,法官认为,如果沿用普通法判例会造成恶劣的后果,因此应当否弃普通法规则而拓展过错补偿责任原则的一般适用范围,法官同样也是根据后果来论证被告对既存的判例法规则所做的那种理解的不恰当性:“被告提出的一个主张是:对于仆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除非有证据表明主人预先知道仆人有时行为暴戾、充满危险,主人一概不承担责任,包括过失责任。仅从原则上来看,我找不到任何理由,可以把这样一项推卸责任的主张借用到动物伤人的情形中来。我发现以前也有与被告类似的意见出现,例如就体现了这种立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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