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主义审判:一种结果导向的判决理论——读麦考密克《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
陈虎
【关键词】实用主义;后果主义;结果导向
【全文】
该文章是应杂志之邀为《山东大学法律评论》而作。由于对波斯纳的实用主义审判哲学很感兴趣,一直在思考相关主题并构思一篇长文,接到邀请之后立即决定就此论题写作一篇文章,权且算做是长文的一个论纲吧。文章是在几天时间内一气呵成的,当时妻子回家探亲,我则利用难得的闲暇在斗室之内疯狂阅读写作,现在想起来那早秋的阳光透过班驳的树影落在键盘上的景象仍觉得是一种奢侈,写作的过程是极度愉悦的,因为思考的阵痛已经过去。
——题记
作者简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06级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电子邮箱:chenhu1979@tom.com联系方式:13476117489 13397159061
本文原载于《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7年第4辑;
中国的读者对于麦考密克一定不会陌生,尼尔·麦考密克教授是英国爱丁堡大学公法学和自然与国家法学资深教授、钦定讲座教授,爱丁堡皇家学会会员和不列颠学会会员,王室法律顾问。著有《法学理论家哈特传略》、《法律权利与社会民主》以及《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等专著,是当代世界法哲学领域中的代表性人物之一。1986年他与著名学者魏因伯格尔合著的《制度法论》一书经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颇具影响的“当代法学名著译丛”的译介而在中国学界风靡一时。2005年6月,由姜峰翻译的麦考密克教授的《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一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再次引起了人们对麦考密克法理世界探究的兴趣。本文即是笔者的一个读书札记,也可看作是笔者对实用主义审判研究的一个论纲。
一、法律人的自负:形式正义与原则裁判
在大陆法系法律推理理论浸润下的法律学人几乎一直以来都认为判决就是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模式,认为“依法裁判”是法官形象的最好概括,在对立法机关所确立的裁判规则严格适用的过程中,他不能也不应有任何能动性从而对该规则加以改变或抛弃,而另外寻找裁判的依据。“在‘法治’观念下强调尊重法律合理性的现代法律模式内,适用规则的逻辑就成为法律的核心逻辑”,[1]这种以为仅凭立法者的理性就能解决所有个案繁复情况的心态被哈耶克无情地嘲笑为“致命的自负”,并在晚近日益受到来自英美法律推理理论学者的批判。
批判主要集中在“依法裁判”这一形式正义要求的局限性上:首先,由于语言固有的局限性,法律规则在解决疑难案件时几乎总是摸棱两可和含混不清的,因此无法仅仅根据规则加以裁判;其次,即使是纯粹的形式正义式的演绎推理也无法对那些其所涉及的基础性理由做出解释,也就是说,演绎推理也并非完全自足和自我支持的法律论证模式,它也时常求助于外部推理;再次,对于形式正义的过分依赖导致在无法可依的案件当中法官面临过大的裁判压力,但是不得拒绝裁判的审判义务又使其必须给出法律逻辑上的裁判理由,由此形成判决理由表达与实践的悖反,造成广泛存在的“判决修辞”现象;[2]最后,对于形式正义过分强烈的追求也会导致对于实质正义的忽视和否定。正因如此,麦考密克教授才如此感叹:“基于规则的推理活动只能带领我们走这么远了,而且推理是仅仅属于法律活动内部的一个特征,因为,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经常不能够实现自身的实际功效,对于给定的一个具体情境也起不到确定无疑的规约作用。”可见,正是形式正义要求的局限性催生了突破“依法裁判”模式的欲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