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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二次调整

论经济法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二次调整


张庆普


【摘要】经济法和民商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但是经济法的调整方式不同于传统民商法的调整方式,而是一种在民商法调整基础上的二次调整。本文即以经济法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二次调整为论证主题,从二次调整的概念界定入手,明确了其调整的范围。然后从经济法的产生动因、调整对象范围、价值和社会功能四个方面与二次调整进行了比照分析,从而得出经济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就是一种二次调整的结论。
【关键词】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二次调整
【全文】
  一、理论准备
  本文的主题是探讨经济法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二次调整,要对这个问题进行说明需要首先明确几个与其密切相关的问题,并以之为基础才有继续讨论的可能,故先予明确。
  (一)经济关系之界定
  经济关系有两种含义:首先它是指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一国的法在整体、抽象的意义上的可以对生产关系发生影响,但是抽象的生产关系无法由法的制度和规范直接调整,这种意义上的经济关系不是法的调整对象。其次就是法学意义上的经济关系,即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如财产所有关系、商品交换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社会继承关系等,在此意义上构成宪法和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多种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与财产关系是同义语。
  本文中的经济关系的概念就是从这个角度来界定的。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学在中国仍然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而对于经济法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学者笔下有各种不同的表述。尽管表述各异,但是近些年来,学界在下面这些方面是可以达成共识的,一是论者们不再墨守成规,而是力图按照一种新的思维方法,揭示经济法的定义;二是各种观点都一致认为,经济法最本质的特征,是体现了国家对经济关系的干预;三是他们都把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排斥在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之外。这表明各种观点之间的共同点大于分歧点。
  限于篇幅,笔者不再具体分析学者们对经济的各种定义,而直接引用顾功耘教授的观点,即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运行的缺陷、实现府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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