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公开行政
行政公开与透明是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法治政府拒绝“暗箱操作”,推行“阳光行政”。公开行政是公众参与行政和监督行政的必要前提,是政府公正廉洁办事的重要保障。公开行政的基本涵义是:政府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主要包括行政活动的依据公开、过程公开与结果公开,以及情报信息资料公开等诸方面的内容。其具体要求是:(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这包括:第一,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活动应公开。法规、规章、政策制定之前应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重要法规、规章、政策的草案应在正式制定之前予以全文公布(或公布要点),允许相对人提出异议,必要时还应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行政机关对有关问题的背景情况应予以说明、解释,当场答石佑启:社会主义行政法治理念的内容探析复相对人提出的询问、质疑等。第二,行政法规、规章应一律在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刊物上公布;政府颁布的一切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也必须正式公布,未经公布的文件无效。对于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政府还应印制成单行本,供公众购买。(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这包括:第一,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公开。第二,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手续公开。第三,某些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应采取公开形式(如举行听证会)进行,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的依据、标准、程序应予以公开,让当事人事先知晓。至于裁决、复议的形式,依法可书面进行;必要时亦可举行听证会,公开进行。对于裁决书、复议决定书,除了应送达当事人双方,让其知晓外,其他个人、组织亦应允许其依法查阅。(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这主要是指新闻媒体依法对有关行政信息情报的公开发布,即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政策,作出的行政决议、决定,发布的行政命令、指示,实施的行政执法、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为,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均应允许新闻媒体予以发布、报道。另外,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政、勤政的情况,也应允许新闻媒体在真实、准确的前提下予以公开报道。[5]
四、 民主行政
民主行政理念,就是要求政府在行政过程中,要充分尊重民意,并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在现代社会,民主型、开放型的政府形象正在成为公众的普遍要求。民主行政的本质要求是吸纳民智、体现民意。这是民主的生命。它要求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充分听取公民的意见,体现公民的意志,尊重公民利益,满足公民的需求。民主行政的核心内容是参与行政。“如果说行政分权与制衡是行政民主的必要形式的话,那么行政参与则是行政民主的真正内容。”[6]参与行政意味着公民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的方式与途径参与行政活动。在利益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公民对公共行政的参与既有助于其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愿望,也有助于政府提高服务质量,还有助于公众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监督。“参与模式强调公众的作用,并认为他们的参与是监督公共部门的最佳手段。”[7]“一个没有公民广泛参与其中的国家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大多数公民不能自觉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用法律维护其利益,法治观念淡漠,也难以实现真正的法治。”[8]公民参与到行政中去,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与行政机关平等地进行沟通和交流,清楚地了解政府的活动意图与目的,对政府进行有效的监督。参与式管理日益成为行政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我国应在参与行政理念的指导下,积极建立、健全公民参与、监督机制,增强公民的参与、监督能力,为公民参与行政过程提供更多机会,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形成一个官民互动的合作网络,这是提升政府的行政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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