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行政法治理念的内容探析
石佑启
【摘要】社会主义行政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行政法治的内在要求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精神支柱。社会主义行政法治理念的内容包括法治行政、服务行政、公开行政、民主行政、公正行政、诚信行政、效能行政、责任行政八个方面。
【关键词】法治行政;服务行政;公开行政;民主行政;公正行政;诚信行政;效能行政;责任行政
【全文】
社会主义行政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行政法治的内在要求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精神支柱。早在1996年2月8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上就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一个重要任务是要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公民自觉守法、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自身权益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社会主义行政法治理念对于指导行政立法,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指导行政执法,提高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指导行政审判,确保司法公正;指导人们的守法活动,增强人们对法治的信仰等具有重要作用。只有牢固树立行政法治理念,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才能自觉地把依法行政内化为自己行为的信念,并贯穿到各项行政活动中去,才能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最终体现“执法为民”的行政目的。社会主义行政法治理念的内容十分丰富,可以将其概括为以下八个方面。
一、 法治行政
法治行政是指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于法律,法律优于行政,行政受制于法律,政府受法律支配,并严格按照法的规定以及法的宗旨和原则行事。法治不等于“用法来治”(Rulebylaw)。“用法来治”是把法单纯作为工具和手段,政府运用这种工具和手段来治理国家、管理公民。法治首先是依法治权、治官,依法规范政府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行为;而不是首先、更不是仅仅依法治民、治事,只用法律规范和约束行政相对人的行为。[1]法治行政的核心是用法律控制政府,防止政府越位、错位与缺位,避免行政机关失职、越权和滥用职权,从权力源头上最大限度地控制行政权的惟我独尊,切断行政权的无处不在,限制行政权的无事不管,转化行政权的无所不能。行政权是公共权力中最具经常性、最具渗透性、最直接作用于社会成员的权力,其运用和行使具有广泛性、普遍性、直接性的特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求将行政权置于法律的约束和监督之下,把严格实行依法行政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现代社会需要一个富有创新精神的能动的政府,但又不是一匹脱缰的野马,政府的行为应限定在其职能界定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社会经济活动既不能越权干预,也不能违法行事。过去,我们的一个失误就是政府管事太多。这样做既严重限制了市场主体和公民的权利,又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范围应取决于市场和社会的需要以及政府自身的能力。在市场、社会组织和政府具有相同调节能力的条件下,应当比较其成本收益,让效率最高者去承担,谁更能符合合法与公正的法则,就应当由谁去承担。基于此,2003年颁布、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这就确立了“先市场、后社会、再政府”的逻辑顺序,凡是市场和社会可以自行调节和自主管理的事项和领域,政府应主动退出,从而推动政府从无限权力向有限权力转变,改变政府与市场、社会争权夺利的现象,建设一个有限与有为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