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江伟,杨荣新主编:《人民调解学概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熊先觉:《中国司法制度新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
转引自:彭文浩:“中国调解制度的复兴:法院调解”,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360页。
参见,彭树彬:“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不同于联系”,郭象、许倩、李春林等编,《人民调解在中国》,1986年,第250-254页。
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党的许多文献中都提到“三位一体”,有的代表资源整合之意,有的表达党领导一切的意思。如“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三位一体这样的领导体制和领导形式”,江泽民:“我的心永远同人民军队在一起”,《江泽民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603页。
张春生:“在全市‘三位一体’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建设现场会上的讲话”,《打造三位一体品牌,构建平安和谐JZ》,内部资料,JZ市综治委,2006年8月,第10页。
参见,张春生:注27引书,第199页。
苏力:“中国司法中的政党”,《法律和社会科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62页。
排办设立的依据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14号),参见,J省JZ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市县两级设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的通知》。
JZ市政法委:《大力建设“三位一体”调处机制,扎实提高社会矛盾化解能力》,内部资料。
H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编):《乡镇“三位一体”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系列资料汇编》,内部资料,2005年8月。
因为政法委对纠纷矛盾及时发现并及时调解成功的案件不需上报,所以登记入每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通报的都是按照政法委规定的工作运行机制调解的,导致以上数据只代表了较大纠纷的调解率。
这也从一个侧面映证了郭丹青的观点“随着中国调解的制度划,调解已越来越相似于审判了”,参见,Donald C.Clarke,“Dispute Resolution in China”,Jounal of Chinese Law, 1991, vol.5, no.2, 245-296.
JZ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县(区、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组办公室职能,健全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市综治发]23号。
近一步映证了郭丹青的观点,虽然郭丹青观点未能反映出调解“社会功能”取代“政治功能”的变化,参见,郭丹青:注22引书。
Ch’ien Tuan-Sheng,, The Government and PoliticsofChina ,257 ,(1961)。
同注16。
阳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案卷(综合类),2006。
H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编):注32引书,第18页
见,张春生:注27引书,第134页。
伯特·C·埃里克森:前注1引书,第359页。
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36页。
2007年元宵节Y主任打来电话通知笔者H县的“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得到了中央政法委的肯定和欲更大区域推广的批示。
Robert Ellicson , Order Without Law , How NeighborsSettle Dispute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p.1, 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