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页。
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页。
这个源自Olson所著《诉讼爆炸》书名的说法首先出自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朝阳区法院是全国受理案件最多的法院,参见,陈宏伟:“和谐社会呼唤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法制日报》,2007年4月11日。
《秋菊打官司》中为了讨个“说法”的秋菊,最终得到却是村长被拘留这一她不希望得到正义,这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中国司法中因文化或价值抵制导致的诉讼困境,诉讼绝非万能。
20世纪80年代调解与诉讼比例约10:1(最高达17:1),2001年已降至1:1,参见,江伟、廖永安:“简论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法学杂志》,2003年,第2期。
参见,范愉(主编):《司法制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35页。
特别是儒家“无讼”理想,“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畅通诉求渠道,完善社会利益协调和社会纠纷调处机制”。本书编写组:《学习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导读》,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参见,《罗干在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40周年大会上发表的讲话》, http://www.dwzx.net/system/2003/11/28/000021817.s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2月5日;方益波,“学习创新“枫桥经验”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光明日报》,2003年11月27日。
见,徐斌:《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调解制度调研日记》,北京大学06法律硕士法理学诉外解纷调研项目,未刊稿。
见,《人民调解的未来之路—写在上海市杨浦区街道、镇调委会“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推进会召开之际》,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30731, 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3月5日。
参见,启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建立启东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通知》, http://www.qddtj.com/ViewInfo.asp?id=119,最后访问日期:2006年12月28日。
参见,何晓鹏:“ADR:法院大门外的调解试验”,《中国新闻周刊》,2007年14期,第23页。
此消息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宋朝武教授,参见,孙展:“本土资源的重建”,注13引书,第29页。
正如苏力指出“真实世界重的情况确实从来都不总是为立法规定的”,参见,注1引书,第8页。
虽然这种自治性组织一定比例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导,但仍是远离国家的影响的。参见,注11,注12,注13。
同注9,注10。
见,苏力:注1引书,第19页。
参见,高见泽磨:《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何勤华,李秀清,曲阳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0页。此外,关于纠纷的定义,请参见,六本佳平:“第六章 纠纷之非公式处理”,《法社会学》,有裴阁,1987年,第98页。中日多位学者都参照了六本佳平的观点。
何兵:《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页。
见,高见泽磨:注19引书,第11页。
需要指出,J省矛盾纠纷调解庭的名称中使用了调解,但是它的领导机构却使用了“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这一含有“调处”字眼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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