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调解工作人员守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准绳,公开、公平、公正调处矛盾纠纷。2,调解员与矛盾纠纷任何一方有利害关系时,要主动申请回避;矛盾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调解人员回避的,必须回避。3,严格遵照调解程序,让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4,不得徇私舞弊,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5,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得接受吃请和礼物。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调解庭的调解虽然是严肃的但也是相当自由的,并且为与司法调解及诉讼预留了空间,并且通过《调解庭纪律》保障调解的顺利进行,这是其他省市调解创新模式所没有的。最值得一提的是调解庭的调解是无因回避,只要当事人提出,就必须回避,也为调解成功创造了极大条件。以上规定都由政法委以政令红头文件[35]的方式统一下发给所有综治成员单位,保证了调解庭不仅硬件统一,软件亦统一。[36]
因为财政等多种原因,H县部分司法所无调解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无调解场所,大多派出(巡回)法庭无审判或调解场所,随着政法委矛盾纠纷调解庭的逐步建设,使得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首先在硬件上达到了“三位一体”,这使得不大区分政府、司法局、法院的群众看来,“矛盾纠纷调解庭”的地方似乎成为了一个万能之地。更得提及的是,矛盾纠纷调解庭的调解是免费的,并且还有免费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法律服务所,使得调解庭在纠纷解决的市场分额中逐步垄断。钱端升(1961)指出“(中国人民)过去认为上法庭(在县官面前提出讼事)是丢脸的事。这种情绪还某种程度地存在。法院难进和现代讼事的高额费用也阻止相当的穷人诉诸诉讼以解决纠纷。许多纠纷于庭外解决……”,[37]这一论点仍然符合于现时中国社会民情,“矛盾纠纷调解庭”无疑是使纠纷便宜解决而又不丢脸的好地方。
五、“三位一体”大调解是如何被实践的。
粗浅理解,就是各有优劣的三种调解手段,在政法委的影响下重新结合在一起。“人民调解是基础,行政调解是主导,司法调解是保障”,[38]三种调解在努力的衔接融合,以达到调解成功目的。具体流程是:纠纷日常(集中)排查→分类并建立台帐→分配给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或综合调解→纠纷调查→调解→签订协议→制作文书→结案存档→跟踪回访→定期报告;如果调解无效、协议不能履行或拒不执行则告知当事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以一个纠纷案例来说明问题吧。[39]
李阳镇常家庄村王某和李某因土地边界问题产生了纠纷,首先被村民小组矛盾纠纷信息员发现了就向他们的组长报告了(或者是当时找到组长了),村民小组的调解小组会对其先行调。未果,则组长或信息员就会向上报告,然后村委会的调解室(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对他们进行调解。又未果,至此,村级的人民调解工作失败并结束。
这个纠纷会被信息员或村长上报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同时乡里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要主动排查纠纷隐患(H县政法委规定,各村每周一为定期排查日,乡镇每月的3日、18日为定期排查日,由“承包”的干部负责;在重大节假日或矛盾凸现期,组织专门的干部进行拉网过筛式排查活动,每户每村地去发现纠纷)。如果排查出了王李的纠纷而村调委会没有发现,阳镇矛排中心会给村下达《预警通知书》限期调处(责令其进行人民调解,规定10天,特殊情况可延期但不得超过20天,且村长的不得上交、推卸责任),如果调解失败或发现王李的纠纷为突发性事件或极易激化,则镇矛排中心便亲自调解(限期15天结束)并即时上报。王某李某的纠纷在这样的网下被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发现了(当更多的情形是他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主动到镇上)。当日值班的综治干部便将其登记在“台帐”上(台帐上明确了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置措施、处置期限),如果就镇矛排中心处理中发现超出自身权限,则按重特大矛盾纠纷情况快报县矛排办。台帐,顾名思义台面上的欠帐,要把“帐”销掉就需调解来还。这就意味着“矛盾纠纷调解庭”的介入了。
可以说,乡一级的纠纷解决基本全是靠行政力量来参与的(因老松同志一人兼六个主任,很难说他是代表司法所、镇综治委、调委会还是政法委矛排办中哪一方来解决纠纷的,也无需细分)。根据属地主义原则和行政主管原则,按纠纷的性质所涉及的单位,中心会指定相关负责人限期结案。王李是土地纠纷,便把这个纠纷指派给了行政调解的乡土地所的一位负责人,他就是这起纠纷的首席调解员了,然后老松当然任调解员,小李为记录员,限期15天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如果这个土地纠纷牵扯到人数众多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则由庭长(阳镇党委书记)亲自包案调处。采取了土地所主导的行政调解后,镇矛调中心便答复当事人双方何时开庭(并且规定接待群众来访必须做到“一杯水,一把椅,一番热心话”),然后便进入了微妙的《调解庭调解程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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