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镇矛盾纠纷调解庭位于阳镇镇党委院内,大院正北方是镇党委的办公楼,大楼东侧的开阔地建起了一间长型平房,在房门口醒目的挂着六块牌子(比党委政府大门口铭牌还多):阳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阳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H县司法局阳镇司法所、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阳镇法律援助工作站、阳镇法律服务所。对称在大楼西侧的平房则看到一块牌匾,上书“阳镇矛盾纠纷调解庭”。而这两个房子只有两名同志负责,一位是身兼西房六个单位负责人的老松同志,另外一位是大学刚毕业的小李,小李职务是专职综治干部、党员(2006年JZ市统一招考了132名大学生党员担任乡镇专职综治干部,纳入各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编制序列,派驻乡镇工作,由政法委统一管理),两人负责起了阳镇的矛盾纠纷调解的“立案”、“指派案件”、文书制作等日常工作。
刚步入阳镇矛盾纠纷调解庭有一种肃穆感,因为调解庭的布局和设备配备与法庭非常相像,[34]据老松同志所谈,为了保证调解的顺利进行,需要一种严肃氛围以提高调解的约束力和效率,并且H县80%的乡的派出法庭无固定庭审用房屋,现在的情况是巡回法庭基本在矛盾纠纷调解庭里进行司法调解或庭审,统一的标准也方便审判的进行,第三,调解庭的建立也使他们更好的完成了全国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任务。
调解庭平面图如下:
虽然叫做矛盾纠纷调解室,但使用的徽志仍是人民调解的徽,因为立法赋予了人民调解相应的地位,在调解协议上也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章,以便保证调解文书的效力,并且即使非人民调解,如行政调解,矛盾纠纷调解庭制作的文书也同样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这是一个奇特的现象。
首席调解员是根据纠纷所涉及的类型和领域,由相关行政机构或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庭的工作人员担任。老松同志和小李同志经常担任调解员和记录员。并且调解必须有两个工作人员在场才可进行,这是政法委为保障执法公正所规定的不得一人单独执法的要求,可以看出,他们也承认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性质并非单纯的人民调解。
听证席是当纠纷复杂时请来的专业人士作出另当事人信服的“专家意见”所用,有时也用于涉及单位较多其他调解员使用。对于影响较大的纠纷调解过程调解庭会请来人大代表或群众代表旁听,并且配有协警员(乡派出所没有编制的治安工作人员)维护调解庭秩序。
在调解庭内墙上悬挂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庭纪律》、《当事人须知》、《调解工作人员守则》等展板。请允许笔者将部分展板内容原文抄录出:
A《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3不受压迫强制、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在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2遵守调解规则和调解庭纪律。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4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B《调解庭纪律》:
1,当事人、代理人经确认后参加调解,其他人员不得任意参与,中途更换当事人、代理人须经首席调解员认可。2调解员提问或讲话,其他人员不得干扰;当事人或代理人要发言、申辩须经首席调解员同意;一方发言时,另一方不得插话。3、要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不得争吵、打闹或发生其他不文明行为。4、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必须在调解书上签字、按手印。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不得采取过激行为,应当接受继续调解或者通过诉讼、仲裁途径解决纠纷。
C《当事人须知》:
1,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2,当事人必须按通知时间到庭。3当事人必须依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侮辱、谩骂、围攻调解人员。4,当事人或旁听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等活动。5集体(群体性)上访的,必须确立2-3名人员作为调解代表人。调解代表人应按照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到指定的矛盾纠纷公开调解庭接受调解。6,对于集体上访人员,不按规定要求进行调处的或者煽动闹事,引发事端的,要严格按照《
信访条例》和《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