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调解:新瓶与旧酒——阳镇“三位一体”矛盾纠纷调解庭考察
冀业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诉讼外纠纷解决制度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各方面重视,除了传统的人民调解以及公权力背景的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政党的调解逐渐成为一种不可小觑的新兴纠纷解决模式,由于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导致了政党调解从一产生在法理上和政治上就具有复杂属性,本文通过对J省政党调解进行的社会调查和粗旷的人类学描述,试图反映政党调解的原貌,并期待理论界给以足够的关注。
【关键词】调解 政党 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 三位一体
【全文】
世界偏僻角落的事件可以说明有关社会生活组织的中心问题。[1]
重要的还是问题本身……对调解制度的理解实际上不是理解一种普遍性的纠纷解决机制,而是理解现代性问题在中国展开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特殊的问题,尽管这种特殊的问题依然具有普遍的意义。[2]
一、引子
自1992年影片《秋菊打官司》问世以来,国民在纠纷解决中越来越对诉讼手段过分依赖甚至迷信,使我国法院系统出现“诉讼爆炸”[3]的严峻情势,但诉讼本身的性质[4]决定了它应是最后的纠纷解决途径而非第一的或唯一的。同时,人民调解制度却急剧萎缩,调解效能也逐渐低微。[5]
1990年代末期以来,随着公共权力机关执政治理念的转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诉求,[6]以及儒家传统文化思想的复兴[7]和美国ADR运动的广泛影响,使我国传统的调解制度的价值又受到了格外的重视。2002年9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标志着人民调解的制度性复兴;随后执政党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等理念也对调解制度的发展起到了绝对的促进作用;[8]2004年《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年新修订《
信访条例》,进一步使得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得到改善。
随着纠纷解决调解化运动的兴起,加之调解立法空白和各地经济发展差异,各种各样的经过重构的调解经验和范式在各个省市蜂起云涌: 40年前毛泽东时代浙江省诸暨市的“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枫桥经验”重新提出并受到执政者空前重视[9];浙江省丽水市落实“枫桥经验”创造的司法局、公安和法院联动调解机制[10];上海市摸索的走人民调解专业化、规范化的街道(镇)“人民调解工作室”[11];江苏省启东市政府直属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这一新机构编制及其大调解机制[12];山西省交口县法院设立的康城ADR民事纠纷调解室[13]等等,百花齐放;并且旨在规范人民调解程序《人民调解法》已进入法案起草阶段。[14]各种模式中有一些规避了(甚至是违反了)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却展示出了极强的生命力和很好的治理效果。[15]
虽然各地调解之花结出了硕果累累,但细探其本质,无非是花儿结出了两种果,一是民间自发产生的自治性调解,[16]二是由司法权及行政权保障的司法调解或行政调解。[17]但是笔者的调查却发现了另外一种“奇异之果”,既非民间自治也非国家主导,而是由政党积极参与的调解(姑且把它定义为调解的第三种模式:党的调解。)这个第三种调解模式必将导致法理层面和实践层面上的重大争论,亟待学界及实务界给予理论上的关注和研究。
本文选择具有独创性的J省“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作为“党的调解”的一个代表性研究对象,对大调解中的示范性窗口――J省JZ市阳镇矛盾纠纷调解庭进行的为期40天的实地调查(期间经过春节),通过对JZ市政法委、综治办工作人员、调解庭调解员等相关人士的访谈和对矛盾纠纷调解庭日常运作的亲身体验,来对J省的“地方性知识”——这一“偏远”“角落”的具体性知识的获得(正如在本文开头引言一指出),尽可能地回答理论世界的某个中心问题。[18]
二、既往的经验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