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与生态系统服务实质上是互相影响又互相制约的一对矛盾统一体,土地是各种陆地生态系统的载体,生态系统类型在土地利用中表现为土地利用类型[1]。土地利用结构的变化引起各种土地利用类型种类、面积和空间位置的变化,即导致了各种生态系统类型、面积以及空间分布格局的变化。由于土地开发利用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导致土地利用类型减少了土地的生态价值,很多土地类型已经失去了原有的生态服务功能,出现了生态问题。在我国,影响土地利用结构变化的因素主要有:
(1)经济原因
土地利用变化是人类活动作用于环境与资源的一种最为显著的表现形式,人类面临的许多生态环境问题其深层次原因都与土地资源利用有关,比如我国的华北北部、东北北部和西北地区,由于滥垦草原、过度放牧,导致不少土地荒漠化。土地荒漠化导致土地生产能力大大降低,甚至完全丧失生物生产力,因此,不同区域层次的土地利用方式是生态环境的影响因素,而土地利用方式和结构的变化则是受社会经济结构变化驱动的。在社会经济结构中,驱动土地利用结构变化的主要因素有:人口密度、经济密度、人均粮食等,土地利用结构变化的响应指标是建设用地、耕地和牧草地,建设用地和耕地是互为消长的关系,建设用地增长过快,比如导致耕地数量减少[2]。受社会经济结构驱动的土地利用方式的变化必然反映在生态环境状况上,所以导致土地生态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原因。而多年以来,我国单纯消耗资源和追求经济数量增长的发展模式已经大大改变了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经济的高速增长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其中土地生态恶化最为严重,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引发的沙尘灾害已经威胁到人们的日常生产与生活。
(2)法律原因
任何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都与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关,土地资源也不例外。因此,在开发利用土地过程中,依靠法律来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调整和规范各方在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中的社会关系是必不可少的。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国家和集体所有的二元所有制结构,在现实生产生活中,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状况,必然导致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给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确保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带来一定困难。因此,必须借助政策措施和法律强制,规范利益各方在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把土地开发利用及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树立全社会关心爱护土地资源,自己维护生态环境的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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