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郑不服判决当庭表示要上诉,上诉是任何一个被告人的权利,当庭表示上诉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被告人的上诉是行使其程序权利的必然反应,不管上诉后二审的法院的最终如何,被告人的上诉权是不能被剥夺或者变相被剥夺的。其实媒体在宣传郑的上诉方面,不应该作出消极的评论,作为任何被告人上诉的权利的法律必须予以保障的,既不能从法律意义上也不能从非法律意义上进行剥夺,否则是违反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的。
6. “不杀不足以正国法”在法治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则是显得更为荒唐,杀不杀,以什么方式去杀媒体无权以判决性结论予以宣传,这种标语式的宣传曾经出现在某媒体的头条,这将影响法院必须把郑的生命予以剥夺,其实,这是名符其实的媒体判案,与前些年非常流行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标语和口号相呼应,当然这种标语与口号近些年要少多了,特别受到西方的人权组织的严厉批评使之近来比较少的使用,把“平民愤”作为杀与不杀的标准是非法治思想的突出表现,“民愤”是一个民间概念无具体的确定性,达到有“民愤”的程度才予以杀体现出一种非理性的思维,依法治思维杀与不杀的标准应该是严格依法,达到法律确定的标准才杀,否则杀了就是不可逆转性的严重错误。回到郑案上来,把“正国法”作为杀郑的目的之所在,把“国法”作为其标准本身是正确的,但目的是为了“正国法”就有些过头了,其实“杀”并不是正国法的唯一方式,难道杀了就是正国法,不杀就不是正国法,这样又把“杀”与“不杀”弄成了正“国法”的标准,这样的话为了“正”一下“国法”,“杀”就成为必然,否则就是“正国法”了。总之,作为功利性很强的“正国法”不能作为杀与不杀的标准,而应该以严格依法判决才是正确的选择,“不杀不足以正国法”的标语应该立即休止。
可见,对于郑案的媒体宣传存在相当程度的“媒体判案”因素,在法治社会中这是一种不太正确的现象,也是非理性的。
四、媒体判案:中国法治之路上的不谐音
媒体判案在不同程度地存在,在实现真正的法治的道路过程中起了一些消极作用,但这也不能否认媒体监督的积极作用,两者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能因此而否认媒体的积极作用,也不能不注意媒体在影响判案方面的影响作用。此时,媒体的作用只能作客观公正的报道,特别在没有最终判决确定的案件时更不能作影响法官判决的判案性的宣传,否则将影响到法官的公正合理的判案,进而影响到对被告人权利的间接侵害,更进而造成对整个法治社会的法治秩序的破坏,在积极推进法治社会进程的道路上,媒体判案造成相当大程度的破坏,还法官在没有社会压力的前提下正确地判决案件,才有利于法治之路的畅通,形成和谐的法治秩序,有利于促进社会秩序平衡。
五、必要的补充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