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对多种媒体的报道进行分析,发现他们不同程度地存在媒体发表意见进行法外判案的情结,本来媒体的责任是对事实进行客观全面的报道,让读者正确地知悉其内容即可,而一些媒体的用语和造句方面却是附加了自己的主观评价,认为法院对该案怎么判决公正,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等等,这些媒体导向在不同程度上导致影响了社会民众对该案的看法和正确判断,甚至体现了媒体在该案上的立场,进而可能会在最终影响法官对该案的判决。
在法治化的道路上,媒体的责任是正确公正的报道客观事实,而不是对一些事进行有导向的评论,特别在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上的关注度,是最终不利于法官的公正案,因为此时法官的断必须要承受媒体所形成的一种舆论倾向,使法官完全依法判案将面临巨大的社会风险压力,随之,法官将不由自然地随从媒体的倾向对案件进行判决,最终形成事实意义上的媒体判案。
三、对郑案中“媒体判案”因素的理性分析
通过对郑案的基本了解和深入分析了媒体判案的实质,媒体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相当的,具体来说:
1.把郑案与以前的高官腐败案件进行比较是没有必要的,在比较官级和受贿金额等方面不由自主地导致必须对郑进行极刑判决,而不是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这样媒体的导致宣传作用是明显的,此时,媒体只用客观的方式把郑案这件事通过特定方式公布于众多即可,而没有必要在案件没有最终定案前进行比较研究,只用公布判决的结果即可,即履行一种事实通知的行为,其中不要附合意思因素,这样才能保证更公正的法院判决,即使事实上媒体的宣传没有影响到法院的判决,但这样会使会感觉到法院没有受到任何因素的干扰。
2.媒体在报道郑案时,谈到郑在听到判决后几乎崩溃并配以图片说明,这种情形也没有必要报道,让人感觉到媒体在对郑进行贬义性的隐性评论,运用了一些贬义词的确对郑作为一个自然人的权利侵犯。其实,对任何一个人知道被判决死刑时,会本能性地反应,即使是一个暴力性的犯罪分子处以死刑时,被告人也人当然地处于崩溃的,这也体现出一个人对自己生命的珍惜和自我正常感觉。可见,对任何人处以极刑都会导致这种情形的发生,因此媒体没有必要运用贬义性的词语说明。
3.媒体在报道郑案时,认为对郑处以极刑体现了政府的反腐决心,说明了政府在上花大气力真正地在反腐。其实,对郑判处死刑和政府反腐是有一定的联系但又不完全相同的两个方面,对之处以死刑并不是反腐的唯一方式,死刑并不等于反腐,反腐并一定是处以死刑,而且并不是一定要都处以刑罚,反腐其实是一个综合工程,既包括刑事方面的处罚,也包括非刑事方面的处理。难道不对被告人不处以死刑就不是反腐吗?反腐更多的是一个社会意义上的行为,而对被告人处以死刑更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从法律上对之处以死刑与从社会学意义进行的反腐不是一个完全相同的概念,其间有某种意义上的重合但并不相同,处以死刑与反腐之间没有很必然的联系,反腐是一个社会综合工程,处以死刑是一个法律程序上的公法行为。因此,媒体在报道时把反腐和处以死刑基本等同起来是不妥的。
4.在社会危害性方面,媒体的宣传得比较大,在这些宣传中都没有见到提及已经被法院认定的社会危害性,当然社会危害性具体大不大,大到什么程度,不应该是媒体说了算,而是法院、法官最有发言权的,如此正式的场合都应该树立一种法官权威的氛围,法院认定了社会危害性是多大就是多大,而在处于这外的媒体就应该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依据来宣传,否则将可能超越范围,形成另一个层面不正当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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