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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的“物”对财产犯罪对象的影响——以盗窃罪为中心的检讨

物权法中的“物”对财产犯罪对象的影响——以盗窃罪为中心的检讨


李小东


【关键词】物;财产犯罪对象;影响

【全文】
  一、问题与意义
  尽管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与我国的民事司法实践中,物的概念都不是新鲜的事物。但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是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上首提物的概念。这一规定不仅对于我国的民事立法与司法产生重要的影响,而且对于刑事立法与司法同样也将产生重要的影响。特别表现在财产犯罪的领域,有许多地方值得检讨与反思。本文试图以物的概念与盗窃犯罪对象之间的关系来陈述这种影响。从微观方面来讲,我们可以近距离地观察到因采取不同的物概念,盗窃犯罪的成立与否将呈现不同的样态;从宏观方面来讲,我们可以深度体验到民事法与刑事法之间的交会与融通。
  二、具体的展开
  (一)展开之可能性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犯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但刑法的规定不可能包罗万象,尚需要借助一些其他部门法的概念,比如对于公私财物的范畴尚需要通过财产法的概念来确立。长期以来,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实存这样的一种思维定势,即完全将民事法与刑事法割裂开来分析问题,认为民事法与刑事法是不同的法域,所以有不同的概念范畴,并藉此作为拒绝进一步思考这两种法域在财产犯罪方面差别的理由。例如: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财物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⑴作为刑法上的财物与民法上的财物和社会生活观念中的财物,从概念到内涵都不完全等同。我个人认为,这样的思维倾向是不当的。在所有的侵财类犯罪案件当中,行为人首先需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其次才是刑事责任。具体而言,民法中物的定义,当然也值得刑法学上加以考虑。⑵这是因为:第一、从侵权法与刑法渊源上来看,在历史上,刑法是在侵权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梅因从对古代法的精深研究中,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即“在法律学幼年时代,公民赖以保护使不受强暴或欺诈的,不是犯罪法而是侵权行为法”。最原始的刑法乃是侵权行为法,刑法是从侵权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⑶第二、从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上看,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性质虽异,但溯其沿革,实同出一源。⑷就侵财类案件而言,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作了不同的分工,刑法对于法益,常作第二次保护,⑸所以,只有在通过其他法律不能进行充分保护时,才应认可刑法的法益保护,把基于这种关系的性质称为刑法的第二次性质或者补充性质。⑹第三、从法体系的统一性角度来看,对于侵财类案件而言,实质是以侵权的社会危害性作为衡量以民事法调整还是以刑事法调整的分界,而不同的仅仅是一个“度”的问题,既然如此,这两种调整方式就必须具有同一的概念基石方才可以有对话的基础,否则就不是“度”的问题,而是“质”的不同了。由此,就需要在宏观上法体系中建立一些共通的基本概念,比如,刑法上的动产概念当然是以民事财产法上的概念为依托。因此从这一角度上讲,盗窃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与民法意义上的物就有了讨论与展开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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