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决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讯”、和“电视审讯”或任何其他宣传工具的审讯。但这必须是在诉讼还未了结而正由法庭积极审理之时,必须是在出现“不利于案件审讯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实在的真实的危险”之际。在考虑这个问题时,必须牢牢记住,在公平审讯或公平解决案子的过程中,除了当事人的利益以外,还有另一重大利益需要考虑,这就是有关国家大事的公共利益和就此重大事件发表正公意见的新闻自由权利。必须在一种利益和另一处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对于这类事件,法律可以,也一定会让报纸发表公正的意见,只要报道正确,态度端正。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结束以后,我国的蔑视法庭法并不禁止人民发表意见。如果是一个有关公众利益的问题,公众尽可以详尽地讨论,不用担心会被指责为蔑视法庭。批评可以不断地进行,也可以重复进行。公正的意见不会损害公正的审讯。
在另一份判决中,丹宁掷地有声地判道:
我们决不将这种审判权(按指蔑视法庭的审判权)作为维护我们自己尊严的一处手段。尊严必须建立在更为牢固的基础上。我们决不用它来压迫那些说我们坏话的人。我们不害怕批评,也不怨恨批评。因为关系到成败的是一件更为重要的东西,这就是言论自由本身。
在国会内外,在报纸上或广播里,就公众利益发表公正的甚至是直率的评论是每一个人的权利。人们可以如实地批评法院在司法过程中所做的一切。我们所要求的只是那些批评我们的人应当记住,就我们的职务的性质来说,我们不能对批评作出答复,更不用说卷入政治性的论战了。我们必须让我们的行为本身进行辩白。
丹宁的这两份判决词释明了一个基本的道理,即对于关涉公众利益的重大案件,公众不仅有批评的权利,而且有反复批评的权利。法官可以置批评于不顾,但这不代表法官可以为所欲为,法官应当以审判行为的本身向世人辩白——我们是清白的。如果法官行为的本身无法向世人辩白,审判是公正的,公众就有权利进行激烈的批评和公开的质疑,这决不是所谓的“激情公审”或干涉审判,这是法治国家每一个公民应有权利和责任。
言论自由不能超过它的底线。法学家们,我认为,这一次,你们越线了。因为你们的越线,不仅你们个人的荣誉受到损伤,而且,深深地损伤了你们日日夜夜为之呐喊的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也不能超过它的底线。法官们,如果你们试图以审判独立为由,禁止公众对案件进行评论,你们将永远无法获得你们梦寐以求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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