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专家意见书:施向法庭的无影神掌

  我认为,法官可以主动地向专家咨询,理由也很简单。既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借助专家的著作来分析案件,为什么不可以主动请教专家,借助专家脑海里那些尚未形成著作的思想,来审判案件呢?法官主动咨询专家和专家受一方之请出具意见书不同。法官主动咨询专家,所咨询的对象是法官按自己的心意自由选择的。这种随意挑选,排除了专家和案件发生利益关系的可能。更为重要的是,法官咨询专家意见后,如果专家的观点有助于案件审理,法官可以直接将专家的观点写入他的判决。如果专家的观点不值采信,法官可以毫无压力地将其置于脑后。专家的这些意见并不形成书面文字,即使形成书面文字,也不会入卷,法官不会受到专家的压力。反对法官判决的人们也不可能拿着专家意见书,指着法官的鼻子责备道:“你们目无专家,你们专横霸道。” 个别居心叵测的法官,也无法用专家意见书掩盖自己内心的阴暗——“这是专家说的”,以此来抵挡社会对他们审判不公的指责。两者间的区别,细心的人们一定看得清。  
  引发我写作此文的另一个案件是所谓的“天价葡萄案”。北京的几位民工,无意间偷食了中国社会科学院花费几十万元培育的葡萄良种。他们犯罪了吗?检察机关为了准确定性,邀请了法律专家进行研讨,专家研讨的结果被媒体公布于众。北京的一位法官看后,向记者称,他感到很气愤。案件尚未到法院,专家怎么能定案呢?这是对司法独立的粗暴干涉!
  这位法官同志,你不必气愤,事情不是你想像的那样。既然法官可以主动咨询专家,检察官当然也可以主动咨询专家,这不会干涉司法独立。这样的咨询意见有助于检察官们理清他们的思路,以便他们准确地起诉——这将有利于你们的审判。但如果他们将专家具名的意见书直接提交给法院,并试图以此来左右你们,逼迫你们,你们有权以“与本案无关”为由,拒绝接受。如此一来,专家们如何能干扰你们的审判呢?  
  一个重大案件发生后,法学家们可以在私下里发表个人评论,也可以在媒体上进行公开的理论探讨,这是言论自由的当然内容。任何一个疑难案件,任何一个复杂的政治和法律事件,公众和专家都不可能掌握全部真情,但他们永远有自由评论的权利。我们不应禁止专家和公众公开地评论它,任何人都没有这个权利!如果评论必须“一贯正确”,那么,我们将永远没有评论——谁能保证自己一贯正确?须知,没有对错误言论一定程度的容忍,言论永远不自由!  
  五、丹宁法官:我们绝不压迫那些说我们坏说的人  
  英国近代最为著名的法官——丹宁勋爵——在一份判词中这样写道: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