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编,米尔恩考察了作为权利渊源的法律、习俗和道德,进而从上述九项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中,米尔恩推出了七项最低限度标准的人权。共同道德原则的第一组包含两项人权,即生命权和以公平待遇为形式的公正权,它们是相互独立的并且在逻辑上前一项权利高于后一项。共同道德的第二组原则全部是以“给其所应得”为一般形式的正义中推论出来的。满足无时不在、无处不有的共同道德原则所提出的特定要求,是每一个人类成员的义务,其中所包含的权利因此是进一步的人权。它们是:获得帮助权、在不受专横干涉这一消极意义上的自由权、诚实对待权、礼貌权以及儿童受照顾权。在这里米尔恩指出,人们通常并非单纯地作为人相互有交往,他们的交往发生在具体的社会境况中,这意味着,人权所赋予的权利必须在界定实际社会境况的那些特定关系的场合中加以解释。
最后,米尔恩在第9章讨论了作为一种最低限度标准的人权的政治意蕴。这种人权观念不可能为化解那些困扰20世纪末人类的政治问题提供良方,但它可以帮助我们理解那些问题,并在试图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明智行动。米尔恩重申:弄清人权概念的意义和局限乃是本书的目的。试图让人权概念的负荷超重,是错误的。不过,否认人权概念能够有所担当,将它视为一个空洞无用之物而不予理睬,也是不对的。
二、人权源流中看米尔恩的努力
对于“人权”这个概念,学术界一般认为缘起自西方,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文明。一批思想家开始提倡自由与平等。最早使用人权字眼的希腊悲剧作家欧里庇德斯认为,根据自然法则,奴隶和自由民应该是一样的,奴隶之所以成为奴隶,不是因为他们愚笨,而是社会制度和域邦法律造成的 。这种朴素的平等思想,后被斯多葛学派发扬光大。斯多葛学派明确主张,四海之内皆兄弟,一切人都是统一的世界国家的公民,而每一个则是宇宙公民,大家都是同胞,相互是平等的。许多西方学者把斯多葛学派的世界主义誉为“胸怀全球的人道主义”,并把它看作人权理论的思想来源。但这种朴素的平等、自由观念并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人权观。人权是一个社会历史现象,只有到人类自觉地认识到自己基于“人”这一身份而享有权利时,才有人权的产生。在近代历史上,首次明确提出人权概念的是意大利的伟大诗人和思想家但丁。他指出:“人类的目的是要建立统一的世界帝国来实现普天下的幸福,而‘帝国的基石是人权’” 。欧洲的宗教改革为提出人权理论做了思想上的准备。“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是近代人权产生的经济基础,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是近代人权产生的政治基础,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则充当了近代人权降生的助产婆。” 以1776年美国《人权宣言》和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为标志,近现代意义上的人权观得以确立。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将人权从西方国家的观念范畴扩展成为全世界各国共同追求的目标,之后又有“联合国人权公约”生效。但米尔恩认为西方自18世纪以来流行的人权概念并未进行足够的分析和缜密的审视,同时分析指出这些人权概念属于或含蓄地属于一种理想标准概念。米尔恩认为,它们所列举的人权仅仅是自由主义民主权利——即人权在自由主义民主制度这一特殊人类社会制度体系中的具体体现,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具有普适性的人权。在米尔恩看来,采用这种理想标准有诸多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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